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某支行
法定代表人:徐學功,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竹飛,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金某置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泉生,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志明,湖北神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金富春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峰,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元,浙江富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孝良,湖北金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某支行與被告湖北金某置業(yè)有限公司、金富春集團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某支行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某支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某支行撤訴。
案件受理費806元,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某支行負擔。
審 判 長 瞿學知 審 判 員 劉 兵 審 判 員 金友玲
書記員:陳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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