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住所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裕華東路197號。
負責人:徐明勛,行長。
委托代理人:龔浩、梁英偉,河北瀛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某某市裕華區(qū)。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某某市裕華區(qū)。
被告:陳廣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某某市裕華區(qū)。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與被告李某某、陳某某、陳廣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委托代理人龔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被告陳某某、被告陳廣凌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被告陳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899591.39元、截至到2017年9月16日拖欠的利息7700元、罰息217265.8元。以上共計1124557.19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實際清償欠款日產生的利息、罰息;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陳廣凌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由上述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月16日原告與被告李某某簽訂了《綜合授信合同》合同編號:910212015000948),并與被告李某某、陳廣凌簽訂了《最高額擔保合同》(合同編號:910212015000948)。《綜合授信合同》約定,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申請借款,其使用的最高授信額度為100萬元人民幣,授信使用額度期限為12個月,自2015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6日,貸款金額、具體用途、利率等以《借款支用申請書》項下確認的內容為準。原告與被告李某某、陳廣凌簽訂的《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被告陳廣凌對被告李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李某某以10萬元作為保證金為其債務作質押擔保。2015年1月19日,被告李某某依據(jù)上述合同簽署《借款支用申請書》,借款金額100萬元,貸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16日,年利率8.4%,還款方式為每月14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原告當日向被告放款100萬元,履行了放款義務。截至目前,被告李某某已逾期還款,原告有權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被告陳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陳某某在“申請人、申請人配偶(個人)聲明”中表明對于被告李某某上述借款已經(jīng)完全知曉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償還直至貸款結清。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請求依法審理,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李某某、陳某某、陳廣凌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月16日原告與被告李某某簽訂了編號為910212015000948的《綜合授信合同》,約定在授信有效期限內,給予該被告100萬元的授信額度,期限自2015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6日;合同約定逾期利率按照約定利率上浮50%收取,同時約定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逾期利率按實際逾期天數(shù)計收逾期利息,直至本息得到清償為止;對借款利息不能按時支付的(包括逾期罰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日的對日計收復利,按實際逾期天數(shù)計算,逐月累算。同日,被告李某某、陳廣凌與原告簽訂了編號為910212015000948的《最高額擔保合同》,合同約定擔保人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100萬元,最高債權額為尚未清償?shù)膫鶛啾窘鹩囝~最高限額,在債權本金余額不超過上述限額的前提下,由此而產生的本合同約定擔保范圍內所有的應付款項,擔保人均同意承擔擔保責任,合同第19條約定,任一擔保人的擔保范圍為本合同約定的被擔保之主債權本本金和其他應付款項。其他應付款項包括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房產抵押人安置費用、保全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上述范圍中的其他應付款項,計入任一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但不計入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本金余額最高限額。合同簽訂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100萬元,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16日,年利率8.4%。另查明,被告陳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系夫妻關系,陳某某承諾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項債務。又查明,截至到2017年9月16日,被告欠付本金899591.39元,并欠付利息7700元、罰息217265.8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李某某及被告陳廣凌分別成立金融借款及擔保合同關系。根據(jù)原告舉證、當庭陳述,能夠認定原告依約向被告李某某發(fā)放了貸款1000000元,該筆借款本息應由被告李蕊蕊償還。截至到2017年9月16日,被告欠付本金899591.39元,并欠付利息7700元、罰息217265.8元,故原告相應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自2017年9月17日至款項還清之日的罰息應當繼續(xù)按合同約定計付。被告陳廣凌為綜合授信額度下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原告要求其承擔責任,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某承擔責任,理據(jù)充分,亦予支持,其應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承擔清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償還借款本金899591.39元,并支付計至2017年9月16日的利息7700元、罰息217265.8元,其余罰息自2017年9月17日起按合同約定計付至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陳某某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對被告李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陳廣凌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921元,減半收取計7460.5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敬元
書記員: 王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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