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石油集團渤海石油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石油機械廠,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渤海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00068136831XD。負責人:劉泳,該廠廠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永富,河北華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飛,河北華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住所地:山東省威海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哈工大路*號506,注冊號:371020329005300。法定代表人:詹兆勤,該廠廠長。被告:文登市成某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文登市環(huán)山路150-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081787154811E。法定代表人:詹兆勤,該公司經(jīng)理。被告:詹兆勤(林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原籍四川省威遠縣,現(xiàn)住山東省文登市。
原告中國石油集團渤海石油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石油機械廠訴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文登市成某機械有限公司、詹兆勤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永富、楊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文登市成某機械有限公司、詹兆勤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給付原告貨款1007280.05元,違約金257863.69元,賠償原告損失4200元,三項合計1269343.74元;2、判令被告文登市成某機械有限公司和被告詹兆勤對上述貨款、違約金、賠償金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訴訟費、保全費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1998-2011年期間,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多次從原告處購買石油鉆井用鋼套等配件,截止2013年11月15日,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拖欠原告貨款1231880.05元,為此,原告與三被告簽訂還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保證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用泥漿泵閥箱(F-1300)6個折價168000元,閥體閥座500套折價195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用泥漿泵閥箱(F-1300)18個折價504000元,閥體閥座935套折價364650元,用于折抵原告剩余貨款1231880.05元。如果被告威海加川廠不能在上述期限內償還原告上述貨款,應按日承擔未支付貨款總額1%的違約金。同時約定,為保證協(xié)議的履行,被告文登市成某機械有限公司和被告詹兆勤愿意用其全部財產提供擔保,在乙方不能履行本協(xié)議的義務時,愿意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雖以貨抵債和支付部分現(xiàn)金外,仍有1007280.05元貨款未予支付,經(jīng)原告年年追要,但三被告均以資金困難為由,拒絕償還貨款,不得已訴至法院。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998-2011年期間,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曾多次從原告處購買石油鉆井用鋼套等配件,截止2013年11月15日,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拖欠原告貨款1231880.05元,2013年11月15日,原告和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文登市成某機械有限公司、詹兆勤簽訂以貨抵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被告威海加川廠保證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用泥漿泵閥箱(F-1300)6個折價168000元,閥體閥座500套折價195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用泥漿泵閥箱(F-1300)18個折價504000元,閥體閥座935套折價364650元,用于折抵原告剩余貨款1231880.05元。如果被告威海加川廠不能在上述期限內償還原告上述貨款,應按日承擔未支付貨款總額1%的違約金。同時約定,為保證協(xié)議的履行,被告文登市成某機械有限公司和被告詹兆勤愿意用其全部財產提供擔保,在乙方不能履行本協(xié)議的義務時,愿意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除以貨抵債和支付部分現(xiàn)金外,仍拖欠原告貨款1007280.05元未予支付。關于違約金問題,原告放棄2013年11月15日原、被告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3條約定的“按日承擔未支付貨款總額1%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自愿按貨款1007280.05元基數(shù),時間段按2014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止共4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12年7月6日調整存貸款利率的通知中三至五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6.4%計算違約金,即:1007280.05元×6.4%×4年=257863.69元。關于保費損失問題。原告為保全三被告的財產,于2018年5月4日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支付保費4200元。另查明,詹兆勤于2017年9月29日自書“關于兩個名字的說明”,其內容為:“我叫詹兆勤,也用名林燁,詹兆勤是我戶口本上的現(xiàn)用名,而林燁是我的曾用名。因我平時習慣用林燁這個名字,所以我對外一般用林燁,在此聲明。詹兆勤和林燁實際上就是我本人,只要我以這兩個名字所書寫的文書和字據(jù),我都認可。說明人:詹兆勤,2017年9月29日”。再查明,原、被告2013年11月15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四條約定:“為保證本協(xié)議的履行,文登市成某機械有限公司愿意用其全部財產提供擔保,在威海加川機械廠不能履行本協(xié)議的義務時,愿意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詹兆勤亦愿意與文登市成某機械有限公司一起共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原告提交的關于兩個名字的說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中國石油集團渤海石油裝備有限公司債權債務簽認單、協(xié)議書、保證書、承諾函、單位往來三欄賬、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投保單、投保承諾書、保函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多次從原告處購買石油鉆井用鋼套等配件,后原告和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文登市成某機械有限公司、詹兆勤簽訂以貨抵款協(xié)議書,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被告文登市成某機械有限公司、詹兆勤對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拖欠的貨款、違約金進行了擔保,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此貨款、違約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文登市成某機械有限公司、詹兆勤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追償。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拖欠原告貨款1007280.05元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自愿放棄約定的“按日承擔未支付貨款總額1%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改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4%計算違約金257863.69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4200元,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貨款、違約金共計1265143.74元。二、被告文登市成某機械有限公司、被告詹兆勤對上述貨款、違約金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文登市成某機械有限公司、被告詹兆勤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83元,由原告中國石油集團渤海石油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石油機械廠負擔27元,由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文登市成某機械有限公司、詹兆勤負擔8256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威海加川機械廠、文登市成某機械有限公司、詹兆勤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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