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營業(yè)場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負責人:沈洪波,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楓,上海市信能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虹口區(qū),現(xiàn)住上海市虹口區(qū)。
原告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與被告楊某某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士全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電信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808.77元。事實和理由:被告自2015年8月起在原告處登記租用了電信設備(號碼XXXXXXXXXXX),但自2017年1月被告開始拖欠電信費,至2017年5月止共欠費808.77元。經與被告交涉無果,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楊某某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認為:基于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1月起至2017年5月止的電信費808.77元的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jù)為證,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理由正當,依法應予支持。被告楊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楊某某支付原告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電信費808.7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郭??魏
書記員: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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