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
史雪鵬
劉某某
朱忠義
朱志民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住所地方某某方正鎮(zhèn)同安路同飛小區(qū)3棟。
法定代表人張祥凱,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史雪鵬,男,漢族,該支行職員,住方某某。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農民,住方某某。
被告朱忠義,男,漢族,農民,住方某某。
被告朱志民,男,漢族,農民,住方某某。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方某某支行(以下簡稱“郵政銀行方正支行”)與被告劉某某、朱忠義、朱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郵政銀行方正支行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琳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郵政銀行方正支行委托代理人史雪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朱忠義、朱志民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郵政銀行方正支行訴稱:2014年7月30日,劉某某向郵政銀行方正支行借款人民幣5萬元,期限12個月,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
劉某某、朱忠義、朱志民相互提供聯(lián)保,并簽訂《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劉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日期還款,構成違約。
故郵政銀行方正支行起訴要求:1、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并給付利息及罰息至借款清償之日止(計算至2016年6月21日為8,758.28元);2、朱忠義、朱志民負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劉某某、朱忠義、朱志民未答辯。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郵政銀行方正支行為證明其訴訟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劉某某小額貸款業(yè)務申請表、《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個人貸款放款單、小額貸款(手工)借據(jù)及放款存折,擬證明:2014年7月30日,郵政銀行方正支行向劉某某發(fā)放借款5萬元,現(xiàn)尚有借款5萬元、相關利息及罰息未清償。
證據(jù)2、《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擬證明:劉某某、朱忠義、朱志民三人組成聯(lián)保小組,保證方式為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
劉某某、朱忠義、朱志民未舉示證據(jù)。
本院確認:劉某某、朱忠義、朱志民未到庭應訴,應視為對郵政銀行方正支行提供的證據(jù)放棄質證的權利。
郵政銀行方正支行舉示的兩份證據(jù),內容客觀真實,來源及形式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郵政銀行方正支行與劉某某簽訂的《小額貸款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借款逾期后,劉某某、朱忠義、朱志民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按照《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的約定,劉某某、朱忠義、朱志民組成聯(lián)保小組,相互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應對小組成員償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義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郵政銀行方正支行訴訟請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借款人民幣5萬元,并給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及罰息(計算至2016年6月21日為人民幣8,758.28元,此后利息及罰息按雙方簽訂的《小額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屆滿前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朱忠義、朱志民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69.00元,減半收取634.50,由被告劉某某、朱忠義、朱志民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郵政銀行方正支行與劉某某簽訂的《小額貸款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借款逾期后,劉某某、朱忠義、朱志民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按照《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的約定,劉某某、朱忠義、朱志民組成聯(lián)保小組,相互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應對小組成員償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義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郵政銀行方正支行訴訟請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支行借款人民幣5萬元,并給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及罰息(計算至2016年6月21日為人民幣8,758.28元,此后利息及罰息按雙方簽訂的《小額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屆滿前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朱忠義、朱志民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69.00元,減半收取634.50,由被告劉某某、朱忠義、朱志民共同負擔。
審判長:王琳琳
書記員:花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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