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2018)鄂0381民初1387號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住所地:丹江口市車站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8167368657XU。法定代表人:姜彬,該行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易平,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心萍,系該行員工。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被告:張某,男,生于1967年9月22日,漢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告:李娟,女,生于1965年12月12日,漢族,現(xiàn)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告:祁文萍,女,生于1974年8月5日,漢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告:曾元成,男,生于1974年10月17日,漢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以下簡稱“郵政銀行丹江口支行”)訴被告張某、李娟、祁文萍、曾元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郵政銀行丹江口支行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郵政銀行丹江口支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撤訴。案件受理費4198元,減半收取2099元,本院院長決定免收。審 判 長 向晶鑫人民陪審員 羅 敏人民陪審員 張國玉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占 展書 記 員 劉江偉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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