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2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8167368657xu。
負責人:姜彬,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心萍,該支行資產(chǎn)部經(jīng)理。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領法律文書。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平,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殷某某,男,生于1970年7月30日,漢族,丹江口市人,丹江口市聯(lián)豐農(nóng)牧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某某,女,生于1980年8月10日,漢族,丹江口市人。
被告:丹江口市聯(lián)豐農(nóng)牧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趙路9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81798768528m。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下稱郵政銀行丹江口市支行)訴被告殷某某、黑某某、丹江口市聯(lián)豐農(nóng)牧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聯(lián)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永勇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政銀行丹江口市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心萍、易平,被告殷某某、被告聯(lián)豐公司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黑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有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郵政銀行丹江口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殷某某、黑某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20萬元,并從2016年11月28日起按照逾期利率11.235%計算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償之日;2、判決聯(lián)豐公司對被告殷某某、黑某某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2016年6月15日,被告殷某某因經(jīng)營需要向原告貸款120萬元,并簽定相關的合同,雙方貸款期限至2017年6月14日止,按月付息,正常利率為7.49%,逾期利率11.235%。被告殷某某、黑某某夫妻以共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姚溝路西側面積為307.1平方米房產(chǎn)提供抵押,被告聯(lián)豐公司為貸款提供擔保。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告殷某某發(fā)放貸款120萬元,從2016年11月28日開始,被告殷某某開始拖欠利息,截止目前仍拖欠本金120萬元。被告殷某某拒不還款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郵政銀行丹江口市支行與被告殷某某簽訂的《個人商務借款及擔保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郵政銀行丹江口市支行依約履行出借義務后,被告殷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依合同約定應視為本合同的一切債務提前到期,雙方對此沒有爭議。原告郵政銀行丹江口市支行要求被告殷某某償還借款120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郵政銀行丹江口市支行要求被告殷某某從2016年11月28日起按照逾期利率11.235%計算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償之日的訴訟請求,該請求主張的逾期利率11.235%標準系由雙方約定的年利率7.49%及約定利率的50%罰息兩部分組成,其利率計算符合雙方借款合同違約條款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郵政銀行丹江口市支行在核算利息時未能扣減被告殷某某已支付的利息1萬元存在不當,故對原告郵政銀行丹江口市支行的該項主張予以部分支持。因被告殷某某借款行為發(fā)生在與被告黑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借款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經(jīng)營,該債務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對原告郵政銀行丹江口市支行要求黑某某共同償還借款120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聯(lián)豐公司出具擔保函自愿為殷某某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該擔保行為合法有效,在債務人殷某某未能履行貸款本息的償還義務時,被告聯(lián)豐公司應當依據(jù)保函的約定向原告郵政銀行丹江口市支行承擔相應保證責任,故原告郵政銀行丹江口市支行要求聯(lián)豐公司對被告殷某某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殷某某、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借款本金120萬元,并于2016年1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1.235%標準計算利息至本息償還清結之日止(結算利息時扣減被告殷某某2017年1月28日支付的利息款1萬元)。
二、被告丹江口市聯(lián)豐農(nóng)牧實業(yè)有限公司對被告殷某某、黑某某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00元,減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承擔50元,被告殷某某、黑某某、丹江口市聯(lián)豐農(nóng)牧實業(yè)有限公司連帶負擔7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陳 永 勇
書記員:秦道江珠 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chǎn)為抵押物。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起訴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起訴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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