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
易平(湖北三豐律師事務(wù)所)
王心萍
趙興華
趙興明
譚某某
譚文成
周順蘭
劉俊生
周輝梅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25號。
法定代表人:姜彬,系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平,湖北三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調(diào)查取證、舉證、參與開庭、起訴、應(yīng)訴、申請回避、簽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心萍,系該行員工,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進行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趙興華,男,生于1959年11月6日,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興明,系趙興華弟弟,生于1969年3月29日,漢族。
公民身份號碼:xxxx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譚某某,女,系趙興華妻子,生于1962年11月6日,54歲,漢族。
被告:譚文成,男,生于1967年2月27日,漢族。
被告:周順蘭,系譚文成的妻子,生于1967年2月12日,漢族。
被告:劉俊生,男,生于1973年2月23日,漢族。
被告:周輝梅,系劉俊生妻子,生于1977年7月14日,漢族。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以下簡稱:郵政丹江口支行)與趙興華、譚某某、譚文成、周順蘭、劉俊生、周輝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郵政丹江口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易平、王心萍,被告趙興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興明,被告劉俊生到庭參訴訟。
被告譚某某、譚文成、周順蘭、周輝梅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郵政丹江口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趙興華、譚某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并從2015年3月14日起按照逾期利率19.89%計算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償之日;2、被告譚文成、周順蘭、劉俊生、周輝梅對被告趙興華、譚某某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六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趙興華、譚某某夫婦二人因經(jīng)營需要,于2014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期限一年,年利率為15.3%;被告譚文成、周順蘭、劉俊生、周輝梅為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在借款合同和聯(lián)保合同簽訂后,原告將5萬元支付給趙興華,前期被告尚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但是從2015年3月14日開始至今被告趙興華、譚某某未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
趙興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當庭口頭辯稱:原告所訴貸款屬實,現(xiàn)因養(yǎng)魚虧損經(jīng)濟困難未還款。
貸款時原告表示給我們貼息,到現(xiàn)在沒有給我們貼息。
劉俊生當庭口頭辯稱:我們是三戶聯(lián)保,我們有責任,但是趙興華、譚某某有錢可以償還。
當初貸款的時候,原告的工作人員說政府有補貼每季度給我們返一半息,但是至今沒有返息。
譚某某、譚文成、周順蘭、周輝梅經(jīng)本院送達起訴狀副本后未作書面答辯,亦未提交任何證據(jù)材料。
本院認為,原告郵政丹江口支行與被告趙興華、譚某某簽訂《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和原告與被告趙興華、譚某某、譚文成、周順蘭、劉俊生、周輝梅簽訂《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是雙方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形成金融借款合同關(guān)系,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被告趙興華、譚某某應(yīng)當按照約定及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應(yīng)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即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罰息。
被告譚文成、周順蘭、劉俊生、周輝梅為被告趙興華、譚某某提供擔保,按照約定對該債務(wù)應(yīng)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趙興華、劉俊生提出原告的工作人員在放貸時說政府有貼息但至今未兌現(xiàn)的意見,因雙方簽訂的合同上未對貼息作出約定,該政策原告亦不能掌控,故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譚某某、譚文成、周順蘭、周輝梅經(jīng)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興華、譚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償還借款5萬元,并自2015年3月14日起按照年逾期利率19.89%計算利息至借款全部償還之日止。
二、被告譚文成、周順蘭、劉俊生、周輝梅對被告趙興華、譚某某的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趙興華、譚某某負擔,被告譚文成、周順蘭、劉俊生、周輝梅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yīng)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戶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賬號:17×××01。
通過郵局匯款的,匯款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張灣區(qū)浙江路66號。
上訴人應(yīng)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yù)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本院認為,原告郵政丹江口支行與被告趙興華、譚某某簽訂《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和原告與被告趙興華、譚某某、譚文成、周順蘭、劉俊生、周輝梅簽訂《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是雙方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形成金融借款合同關(guān)系,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被告趙興華、譚某某應(yīng)當按照約定及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應(yīng)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即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罰息。
被告譚文成、周順蘭、劉俊生、周輝梅為被告趙興華、譚某某提供擔保,按照約定對該債務(wù)應(yīng)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趙興華、劉俊生提出原告的工作人員在放貸時說政府有貼息但至今未兌現(xiàn)的意見,因雙方簽訂的合同上未對貼息作出約定,該政策原告亦不能掌控,故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譚某某、譚文成、周順蘭、周輝梅經(jīng)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興華、譚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償還借款5萬元,并自2015年3月14日起按照年逾期利率19.89%計算利息至借款全部償還之日止。
二、被告譚文成、周順蘭、劉俊生、周輝梅對被告趙興華、譚某某的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趙興華、譚某某負擔,被告譚文成、周順蘭、劉俊生、周輝梅連帶負擔。
審判長:周智華
書記員:祝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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