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豐縣支行。住所地: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解放路**號。負責人:魯伏秋,該行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昕,系該單位職工。委托訴訟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劉咸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豐縣,被告: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豐縣,被告:徐子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咸豐縣,被告:耿勝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豐縣,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豐縣支行(以下簡稱咸豐郵政銀行)與被告冉某某、鐘某、徐子軒、耿勝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于2018年5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咸豐郵政銀行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昕、沈素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冉某某、鐘某、耿勝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子軒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咸豐郵政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冉某某、鐘某償還借款本金370149.02元,利息22366.40元,并按??利率12.3975%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罰息、復利,當庭將該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決冉某某、鐘某償還借款本金358149.02元,并支付2018年5月23日之前的利息24891.64元,并從2018年5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2.3975%以本金358149.02元為基數支付利息至償還之日止;2、判決徐子軒、耿勝男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當庭將該項訴訟請求明確為:要求拍賣、變賣抵押房地產(房產證號:咸豐房權證高樂山鎮(zhèn)字第××號,土地使用權證號:咸國用2012第0426號),并對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第一項訴訟請求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3、判決冉某某、鐘某、徐子軒、耿勝男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6月19日,咸豐郵政銀行與冉某某、鐘某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授信金額為450000元,在額度支用期內可循環(huán)使用上述額度,額度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19日。簽訂合同后,冉某某、鐘某于2016年9月9日、10月14日申請貸款,金額共計435000元,雙方就借款金額、期限、還款方式、利率進行明確約定,借據簽字后咸豐郵政銀行向冉某某、鐘某發(fā)放貸款。2014年6月19日,咸豐郵政銀行與徐子軒、耿勝男簽訂《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徐子軒、耿勝男以其所有的房屋及土地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他項權證,發(fā)放貸款后,冉某某、鐘某未依約還款。冉某某辯稱,冉某某與鐘某于2017年2月7日離婚,雙方協(xié)議婚內共同財產歸鐘某所有,婚內債務由鐘某承擔,雙方借款用于九牧廚衛(wèi)專賣店經營,現該店由鐘某經營,本案借款應由鐘某償還,請求駁回咸豐郵政銀行對冉某某的訴訟請求。鐘某辯稱,九牧廚衛(wèi)專賣店由本人經營,由于生意不好,力爭5個月還清本案借款。耿勝男辯稱,九牧廚衛(wèi)專賣店由冉某某、耿勝男、鐘娜三家合伙經營,經營過程中用耿勝男家房屋抵押以冉某某的名義貸款380000元,耿勝男使用230000元,九牧廚衛(wèi)專賣店使用150000元,借款后耿勝男使用的230000元借款本息已償還完畢,九牧廚衛(wèi)專賣店使用的150000元借款償還部分后,尚余70000余元未償還,一年后,耿勝男、鐘娜退出九牧廚衛(wèi)專賣店經營,退出經營后,耿勝男告知咸豐郵政銀行工作人員李妍華,待尚余70000余元借款償還完畢后,不再用耿勝男的房屋為冉某某、鐘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本案中的兩筆借款耿勝男不清楚。徐子軒未作答辯。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6月19日,借款人冉某某、鐘某(甲方)與貸款人咸豐郵政銀行(乙方)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主要約定:授信額度為450000元,在額度使用期內甲方可以循環(huán)使用額度,額度存續(xù)期最長10年,自2014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19日,額度存續(xù)期內的前5年為額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請支用借款,額度內單筆支用借款最長期限為5年,在額度支用期和授信度金額以內,甲方可以根據需要逐筆申請借款。同日,抵押人徐子軒、耿勝男(甲方)與抵押權人咸豐郵政銀行(乙方)簽訂兩份《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主要約定:為確保冉某某與乙方于2014年6月19日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及其項下各單項業(yè)務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提供金額為1183900元(房屋)及金額為86000元(土地)的最高額抵押擔保,抵押權與被擔保的所有債權同時存在,被擔保債權全部清償完畢后,抵押權才消滅,擔保債權確定的期間為2014年6月19日至2026年6月19日,擔保范圍為借款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乙方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發(fā)生的費用等,甲方同意以徐子軒、耿勝男所有的房屋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縣××鎮(zhèn)新城小學旁,建筑面積591.96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咸豐房權證高樂山鎮(zhèn)字第××號,土地使用權證號:咸國用2012第0426號,使用權面積86.518平方米)作為抵押物,并分別對抵押房屋及土地辦理了咸豐房他證高樂山鎮(zhèn)字第××號、咸他項2014第0135號他項權證。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的,乙方有權處分抵押財產。簽訂合同后,咸豐郵政銀行于2016年9月9日向冉某某、鐘某發(fā)放貸款300000元。同日,冉某某、鐘某簽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手工)借據》,約定借款日期2016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9日,借款年利率8.265%,《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放款單》載明逾期利率12.3975%,借款后,冉某某、鐘某償還借款本金36595.84元,償還借款利息36379.78元,截至2018年5月23日,下欠借款本金263404.16元。咸豐郵政銀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冉某某、鐘某發(fā)放貸款135000元。同日,冉某某、鐘某簽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手工)借據》,約定借款日期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4日,借款年利率8.265%,《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放款單》載明逾期利率12.3975%,借款后,冉某某、鐘某償還借款本金40255.14元,償還借款利息9421.31元,截至2018年5月23日,下欠借款本金94744.86元。截至2018年5月23日,兩筆借款共計下欠借款本金358149.02元,下欠借款利息24891.64元。另查明:1、冉某某與鐘某于2012年1月30日登記結婚,于2017年2月7???登記離婚,雙方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夫妻離婚前的一切債務歸鐘某所有,冉某某不負責;2、徐子軒與耿勝男于1985年11月4日登記結婚。本院認為,咸豐郵政銀行與冉某某、鐘某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其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咸豐郵政銀行依約向冉某某、鐘某發(fā)放貸款435000元,合同約定兩筆貸款期限已屆滿。借款到期后,冉某某、鐘某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對咸豐郵政銀行請求冉某某、鐘某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金358149.02元及截至2018年5月23日利息24891.64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雙方約定逾期利率為12.3975%,對咸豐郵政銀行證主張從2018年5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2.3975%以本金358149.02元為??數支付利息至償還之日止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冉某某辯稱,與鐘某離婚時已約定本案借款由鐘某承擔,冉某某不應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本院認為,冉某某、鐘某作為共同借款人應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雙方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咸豐郵政銀行,對冉某某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為擔保本案《個人額度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徐子軒、耿勝男與咸豐郵政銀行簽訂了《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取得了房屋及土地他項權證,且貸款額度在《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范圍內,故抵押人應當依法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對位于咸豐××××鎮(zhèn)新城小學旁的房屋及抵押土地,咸豐郵政銀行可以與徐子軒、耿勝男協(xié)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房屋所得價款在冉某某、鐘某應當承擔的本金及利息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對咸豐郵政銀行要求實現抵押權并在冉某某、鐘某應當償還的本金及利息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徐子軒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冉某某、鐘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豐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358149.02元及截至2018年5月23日利息人民幣24891.64元,并從2018年5月24日起以本金358149.02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2.3975%支付利息至本息實際付清為止;二、冉某某、鐘某到期不履行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支付義???,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豐縣支行有權以抵押物即位于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新城小學旁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咸豐房權證高樂山鎮(zhèn)字第××號,建筑面積591.96平方米)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咸國用2012第0426號,使用權面積86.518平方米)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清償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94元(已減半收?。?,由冉某某、鐘某、徐子軒、耿勝男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恩施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胡磊
書記員:湯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