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住所地:團風縣團風鎮(zhèn)得勝大道**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負責人:何彬,該銀行行長。委托代理人:譚冬舟,該銀行職員,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委托代理人:汪林,湖北鄂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被告: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團風縣,
原告郵政銀行團風縣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梅某某償還拖欠的貸款本金49743.36元和截止2018年3月12日利息20961.70元,合計70705.06元,以及至該貸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3%計算)和30%的罰息;2、由被告梅某某承擔一切訴訟費用及律師代理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11月20日,被告梅某某因需要資金向原告申請貸款,并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借據(jù),借款合同約定:1、被告梅某某向原告借款5萬元,年利率15.3%,借款期限為12個月(即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2、被告梅某某若不按期歸還借款本息,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罰息。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梅某某發(fā)放了貸款,在合同約定的期間,被告梅某某只償還了部分本息,但自2017年6月19日起就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還款的義務(w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梅某某還款未果,至2018年3月12日仍下欠貸款本金49743.36元及應(yīng)支付的利息20961.70元至今未還。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特具狀訴至人民法院,提出如前訴請。被告梅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及任何證據(jù),依法視為放棄自身的訴訟權(quán)利。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1月19日,被告梅某某(乙方)因購買飼料需要資金向原告申請貸款,并與原告(甲方)簽訂了《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梅某某向原告借款5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即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年利率15.30%,還款方式按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借款前拾個月按期償還當期利息,不還本金,此后期間,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同時約定若乙方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罰息,未按期償付貸款利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復(fù)利。合同簽訂后,原告當日依約向被告梅某某在原告處開立的個人結(jié)算賬戶62×××38發(fā)放了貸款50000元,被告梅某某同時出具了相應(yīng)的借據(jù)。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間,被告梅某某只償還了到2016年4月5日的部分利息,后再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義務(wù),截止2018年3月12日還下欠貸款本金49743.76元及應(yīng)支付的利息及罰息20961.70元至今未還。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以下簡稱“郵政銀行團風縣支行”)與被告梅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4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政銀行團風縣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冬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梅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郵政銀行團風縣支行與被告梅某某簽訂的《小額貸款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均為有效合同。原告依約發(fā)放了貸款,被告收取貸款,雙方已形成借款合同法律關(guān)系,被告梅某某借款后未按合同約定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依法應(yīng)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承擔30%的罰息,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關(guān)于調(diào)整金融機構(gòu)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金融機構(gòu)(城鄉(xiāng)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shè)定上限”,《中國人民銀行關(guān)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fù)利。故原告主張罰息利率按貸款年利率15.3%水平上加收30%即19.89%計算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律師費,審時原告自愿放棄系當事人自由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認可。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梅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借款本金49743.36元,利息、罰息20961.70元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按約定年利率15.3%加收30%的罰息,即年利率19.89%自2018年3月13日起計算至借款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784元,由被告梅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蔡 芬
書記員:周鑫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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