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
陳甲武(湖北華全律師事務所)
湖北華全律師事務所(湖北華全律師事務所)
郭某某
朱某某
李美容
王延瑞(湖北黃石下陸區(qū)東方山法律服務所)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以下簡稱郵政儲蓄大冶支行)。住所地:大冶市乾塔路9號。
負責人宋瑞凌,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陳甲武,湖北華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委托代理人程婷,湖北華全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郭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李美容。系被告朱某某之妻。
上述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延瑞,黃石市下陸區(qū)東方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與被告郭某某、朱某某、李美容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政儲蓄大冶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陳甲武、程婷與被告朱某某及被告李美容的委托代理人王延瑞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郭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朱某某、李美容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二、三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四有異議,認為與其無關(guān);對證據(jù)五有異議,認為屬原告自證,不能作證據(jù)使用。
對上述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對上述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jù),考慮原告提供證據(jù)是真實客觀的,且與本案有關(guān)聯(lián)性,亦一并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7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現(xiàn)原告于簽訂合同之日向被告郭某某履行了發(fā)放貸款義務,被告方除償還部分借款本息外仍欠原告借款本金58038.70未還,被告郭某某應承擔清償義務。被告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nèi)履行清償義務,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郭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8038.70元及從借款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罰息,理由正當、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方已償還的利息、罰息應予扣減。被告朱某某、李美容自愿為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借款提供擔保,在郭某某未清償上述債務時,被告朱某某、李美容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朱某某、李美容辯稱原告工作人員與郭小平相互串通,采取欺詐手段,騙取其提供擔保,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理由不能成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某某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借款本金58038.70元,并依借款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付款利息、罰息(期內(nèi)利息按年利率15.3%從借款之日起至約定付息之日止分段計付;從約定歸還借款本金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罰息;未按期償還的利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已償付的利息、罰息13792.95元應予扣減),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被告朱某某、李美容對此款給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1251元,由被告郭某某、朱某某、李美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251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黃石市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賬號:17×××29。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7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現(xiàn)原告于簽訂合同之日向被告郭某某履行了發(fā)放貸款義務,被告方除償還部分借款本息外仍欠原告借款本金58038.70未還,被告郭某某應承擔清償義務。被告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nèi)履行清償義務,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郭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8038.70元及從借款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罰息,理由正當、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方已償還的利息、罰息應予扣減。被告朱某某、李美容自愿為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借款提供擔保,在郭某某未清償上述債務時,被告朱某某、李美容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朱某某、李美容辯稱原告工作人員與郭小平相互串通,采取欺詐手段,騙取其提供擔保,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理由不能成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某某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借款本金58038.70元,并依借款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付款利息、罰息(期內(nèi)利息按年利率15.3%從借款之日起至約定付息之日止分段計付;從約定歸還借款本金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罰息;未按期償還的利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已償付的利息、罰息13792.95元應予扣減),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被告朱某某、李美容對此款給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1251元,由被告郭某某、朱某某、李美容負擔。
審判長:張文凱
書記員:葉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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