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西陵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愛國(系楊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住所地宜昌市。
主要負責人:汪飛,該分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靖,湖北前鋒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丹,男,該行員工。
原審被告:楊愛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
原審被告:吳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西陵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愛國(系吳槊之岳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
原審被告:江玉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愛國(系江玉容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
上訴人楊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以下簡稱郵政儲蓄銀行)、原審被告楊愛國、吳槊、江玉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0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楊某上訴請求:撤銷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061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與一審判決相差20000元)。事實及理由:一審法院判決“支付截止2016年4月1日的利息及罰息51766.06元,并從2016年4月2日開始,按年利率11.7%(7.8%×1.5)支付利息及罰息”違反中國人民銀行關(guān)于利息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應(yīng)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郵政儲蓄銀行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愛國、吳槊、江玉容辯稱意見與楊某一致。
郵政儲蓄銀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楊某、吳槊向郵政儲蓄銀行共同償還借款本金972666.28元,支付截至2016年4月1日利息(含罰息)51766.06元,并支付從2016年4月2日開始按年利率7.8%×1.5利息(含罰息)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二、依法拍賣、變賣產(chǎn)權(quán)人楊愛國、江玉容位于宜昌市××××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quán)證號:宜市房權(quán)證伍家字第××號),優(yōu)先償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罰息等;三、楊某、吳槊、楊愛國、江玉容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8月22日,郵政儲蓄銀行(貸款人)同楊某(借款人)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根據(jù)合同約定,貸款人為借款人提供100萬元的借款額度,即貸款人根據(jù)對借款人的信用評價及借款人提供的擔保而確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額。該借款額度有效期為10年,自2014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2日。該合同第十一.(二條)約定,罰息利率為約定的利率基礎(chǔ)上加收50%確定。2014年8月22日,郵政儲蓄銀行同楊愛國、江玉容簽訂《個人額度借款抵押合同》,楊愛國、江玉容將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中南路4-2號的房屋(證號:宜市房權(quán)證伍家字第××號)作為抵押物,以其全部價值為楊某于借款額度有效期內(nèi)支用尚未結(jié)清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和實現(xiàn)債權(quán)和抵押權(quán)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等承擔擔保責任。
2014年8月25日,楊某申請支用100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貸款利率為7.8%年固定利率。該筆貸款到期后楊某僅償還本金27333.72元,尚欠本金972666.28元,截止2016年4月1日的利息(含罰息)為51766.06元。
一審法院認為,郵政儲蓄銀行與楊某、楊愛國、江玉容之間簽訂的金融借款、擔保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系有效協(xié)議,協(xié)議各方應(yīng)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wù)。本案中郵政儲蓄銀行已經(jīng)按照合同約定向楊某履行出借義務(wù),楊某應(yīng)該按照合同約定清償郵政儲蓄銀行借款,并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對郵政儲蓄銀行請求楊某償還借款本息的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因楊某所借款項發(fā)生于楊某和吳槊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故該筆借款應(yīng)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wù),吳槊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楊愛國、江玉容用房產(chǎn)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權(quán)人為郵政儲蓄銀行,故郵政儲蓄銀行有權(quán)對抵押房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谏鲜隼碛?,一審法院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九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楊某、吳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郵政儲蓄銀行借款本金972666.28元,支付截至2016年4月1日的利息及罰息51766.06元,并從2016年4月2日開始,按年利率11.7%(7.8%×1.5)支付利息及罰息至生效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二、郵政儲蓄銀行對楊愛國、江玉容位于宜昌市××××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quán)證號:宜市房權(quán)證伍家字第××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在上述債權(quán)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一審法院并同時決定一審案件受理費14460元減半收取723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2230元由楊某、吳槊、楊愛國、江玉容負擔。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楊某逾期未償還郵政儲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應(yīng)按照雙方約定罰息即按照7.8%×1.5的利率支付罰息,雙方的該約定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人民銀行關(guān)于利息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對楊某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依法應(yīng)予維持。楊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55元,由楊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尹為民 審判員 李 平 審判員 關(guān)俊峰
書記員:袁昌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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