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住所地宜昌市福綏路47號。
負責人汪飛,該分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李靖,湖北前鋒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quán)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鴻,該分行員工。(一般授權(quán)代理)
被告熊某某。
被告牟某某。
被告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湖北)自貿(mào)區(qū)宜昌片區(qū)發(fā)展大道57-5號。
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姚香伊,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訴被告熊某某、牟某某、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嬋獨任審判,于同年7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靖、李鴻,被告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香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熊某某、牟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判,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訴稱,2016年12月20日,原告(貸款人)同被告熊某某(借款人)、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個人商務借款及擔保合同》。根據(jù)合同約定,原告同意向借款人熊某某發(fā)放200萬元的貸款,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借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73%,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7年1月24日,原告向熊某某放款200萬元。熊某某未按約還款,截止2018年4月26日,共拖欠借款本金200萬元,利息、罰息124404.13元。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熊某某、牟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支付截至2018年7月17日的利息、罰息177465.35元,并從2018年7月18日開始至貸款清償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萬元為基數(shù),年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2.595倍為標準計算利息、罰息;2、被告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熊某某、牟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狀。
被告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對連帶責任保證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貸款人)與熊某某(借款人)、保證人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個人商務借款及擔保合同》一份,約定: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fā)放200萬元的貸款,用于經(jīng)營周轉(zhuǎn);借款期限12個月,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據(jù)為準;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73%;借款人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有權(quán)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罰息利率為約定利率基礎(chǔ)上加收50%確定;保證人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等內(nèi)容。2017年1月24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向熊某某放款200萬元,約定年利率為7.5255%,借款期限從2017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4日。借款期限屆滿后,熊某某未按約還本付息。截止2018年7月17日,熊某某共拖欠借款本金200萬元,利息、罰息177465.35元。
另查明,熊某某與牟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該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
上述事實,有《個人商務借款及擔保合同》、結(jié)婚證復印件、貸款放款單、貸款借據(jù)、銀行電腦系統(tǒng)還款明細及賬單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附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與被告熊某某、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個人商務借款及擔保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依法確認有效。被告熊某某借款后,應按約定按時足額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償還借款本息,其逾期還款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依據(jù)合同約定要求被告熊某某償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自愿為被告熊某某的借款擔保連帶責任保證,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主張被告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熊某某在與被告牟某某的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借款,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訴請二被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熊某某、牟某某連帶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歸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及截止2018年7月17日的利息、罰息177465.35元;并以20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7月18日至清償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11.28825%(7.5255%的1.5倍)的標準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支付利息、罰息。
二、若被告熊某某、牟某某未能履行第一項給付義務,則被告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應對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795元,減半收取11897.50元(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已預交),由被告熊某某、牟某某、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負擔。被告熊某某、牟某某、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負擔的訴訟費在履行上述判項時一并直接支付給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嬋
書記員: 孫亮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