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儲銀行廣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趙某某之間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趙某某、李海強共同償還原告本金134646.41元,利息、罰息計算至2018年3月8日為1350.41元,本金、利息、罰息共計135996.82元;同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罰息至該筆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清償完畢時止;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以抵押人趙某某的邯鄲市房權證廣房私字××號房產拍賣、變賣所得償還上述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4.訴訟費、保全費及訴訟相關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4月15日原告與被告趙某某簽訂了一份《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可以循環(huán)使用的借款額度為180000元;借款額度存續(xù)期限為156個月,自2014年4月15日至2027年4月15日。對于該合同被告李海強簽署了借款人配偶聲明。同日,原、被告簽署了《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用個人房產(邯鄲市房權證廣房私字××號)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擔保。擔保合同約定了擔保范圍,擔保權存續(xù)期間等相關內容。該抵押并在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從2014年4月18日開始至2014年9月2日止,被告先后分2次從原告處申請了貸款,原告均按照被告申請,在額度內向被告放款。還款方式均為階段性等額本息;利率、罰息按照合同約定,在實際借款時進行了單獨約定。被告借款后自2017年9月16日開始逾期,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償還義務?,F(xiàn)原告為維護權益提起訴訟,望依法支持訴求。趙某某辯稱,我和李海強離婚了,但是李海強應該和我共同償還債務,對原告起訴的數(shù)額沒有異議。李海強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原告郵儲銀行廣平支行與被告趙某某簽訂了一份《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原告郵儲銀行廣平支行向被告趙某某提供可以循環(huán)使用的借款額度為18萬元用于個人綜合消費或者個人信用消費,借款存續(xù)期限為156個月,自2014年4月15日至2027年4月15日,額度支用期為額度存續(xù)期第1個月至第36個月。同日,被告趙某某與原告郵儲銀行簽訂《個人最高額擔保合同》,以其名下的邯鄲市房權證廣房私字第××號房屋所有權為借款合同提供18萬元的最高額抵押擔保,約定抵押人擔保期間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并于2014年4月17日在廣平縣房產管理局辦理了抵押登記。被告李海強同意以趙某某名下邯鄲市房權證廣房私字第××號房屋所有權為抵押合同項下的所有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4年4月19日,郵儲銀行廣平支行向被告趙某某提供額度內借款15萬元,期限120個月,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放款執(zhí)行年利率9.17%,逾期利率13.755%。2014年9月2日,郵儲銀行廣平支行向被告趙某某提供額度內借款3萬元,期限120個月,放款執(zhí)行年利率8.515%,逾期利率12.7725%。償還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第一筆15萬元貸款自2017年11月30日開始逾期,尚欠111535.03元本金未償還,第二筆3萬元貸款自2017年9月15日開始逾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3111.38元及部分利息、罰息未償還。以上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申請表、房產證及他項權證、聲明、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個人最高額擔保合同、借款支用單、放款單、手工借據(jù)、還款計劃表、催收計劃表、還款流水打印單等證據(jù)在卷為憑。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平縣支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廣平支行)與被告趙某某、李海強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儲銀行廣平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耀祖、被告趙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海強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了《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個人最高額擔保合同》,原告郵儲銀行廣平支行按照約定向被告趙某某提供貸款供循環(huán)使用,則兩合同對原、被告均產生了法律約束力,被告應切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原告郵儲銀行廣平支行依約向被告趙某某發(fā)放貸款,趙某某理應依約按時足額還款,被告趙某某不按合同約定還款,構成《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第十二條第(一)項違約情形,依照該合同第十三條第(五)項的約定,原告可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該違約行為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合同。故對原告郵儲銀行廣平支行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該筆貸款系被告趙某某與李海強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李海強應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償還義務。對于原告關于判令趙某某、李海強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罰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趙某某、李海強均同意以趙某某名下邯鄲市房權證廣房私字第××號房屋所有權為《個人額度借款合同》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故原告郵儲銀行廣平支行就被告趙某某未償還的本金、利息、罰息就該套房屋在變賣或拍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被告李海強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對自己庭審質證、辯論及答辯等訴訟權利的放棄。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平縣支行與被告趙某某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合同編號:xxxx81);二、被告趙某某、李海強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共同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平縣支行借款本金111535.03元,及按照合同約定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償還完畢之日止的利息、罰息;三、被告趙某某、李海強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共同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平縣支行借款本金23111.38元,及按照合同約定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償還完畢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四、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平縣支行就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罰息以拍賣、變賣被告趙某某名下邯鄲市房權證廣房私字第××號房屋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20元,減半收取1510元,保全申請費1220元,合計2730元,由被告趙某某、李海強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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