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儲銀行廣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高合強之間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高合強償還原告本金112264.72元,利息、罰息計算至2018年3月8日為2042.38元,本金、利息、罰息共計114307.28元;同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罰息至該筆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清償完畢時止;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以抵押人高合強、王永國、石鳳興抵押的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償還上述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4.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某某、王永國、劉振娟、石鳳興、張艮娥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5.訴訟費、保全費等與訴訟相關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3月26日原告與被告高合強簽訂了一份《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可以循環(huán)使用的借款額度為350000元;被告用于養(yǎng)殖經營;借款額度存續(xù)期限為5年,自2014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對于該合同被告高某某簽署了配偶聲明,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同日,原告與被告高合強、王永國、石鳳興簽署了《個人最高額擔保合同》,用個人房產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擔保。擔保合同約定了擔保范圍,擔保權存續(xù)期間等相關內容。該抵押并在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同時,抵押人及其配偶簽署了聲明,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2014年4月1日由被告高合強申請,原告向被告放款350000元。該筆貸款的期限是60個月,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利率為8.32%;罰息利率為12.48%。被告借款后自2017年11月13日開始逾期,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償還義務?,F(xiàn)原告為維護權益提起訴訟,望依法支持訴求。高合強沒有答辯。高某某、王永國、劉振娟、石鳳興、張艮娥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原告郵儲銀行廣平支行與被告高合強簽訂了一份《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原告郵儲銀行廣平支行向被告高合強提供可以循環(huán)使用的借款額度為35萬元用于養(yǎng)殖經營,額度存續(xù)期最長為5年,自2014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同日,被告王永國、石鳳興分別與原告郵儲銀行簽訂《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以王永國名下的邯鄲市房權證廣房私字第××號房屋所有權和石鳳興名下的邯鄲市房權證廣房私字第××號房屋所有權為借款合同提供35萬元的最高額抵押擔保,約定抵押人擔保期間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并于2014年3月28日在廣平縣房產管理局辦理了抵押登記。被告高某某自愿為該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期間為主合同履行期內至被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后兩年止。被告劉振娟同意將王永國名下的廣房私字第××號房產抵押,并為王永國與郵儲銀行廣平支行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抵押合同項下的所有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被告張艮娥同意將石鳳興名下的廣房私字第××號房產抵押,并為石鳳興與郵儲銀行廣平支行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抵押合同項下的所有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4年4月1日,郵儲銀行廣平支行向被告高合強提供額度內借款35萬元,期限5年,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放款執(zhí)行年利率8.32%,逾期利率12.48%。償還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后,自2017年11月13日借款開始逾期,截止2018年3月8日,被告高合強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2264.72元及利息、罰息2042.38元未償還。以上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好借好還”個人商務貸款額度/借款申請表、房產證及他項權證、聲明、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借款支用單、放款通知書、手工借據(jù)、還款計劃表、催收計劃表、還款流水打印單等證據(jù)在卷為憑。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平縣支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廣平支行)與被告高合強、高某某、王永國、劉振娟、石鳳興、張艮娥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儲銀行廣平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耀祖、被告高合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高某某、王永國、劉振娟、石鳳興、張艮娥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了《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原告郵儲銀行廣平支行按照約定向被告高合強提供貸款供循環(huán)使用,則兩合同對原、被告均產生了法律約束力,被告應切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原告郵儲銀行廣平支行依約向被告高合強發(fā)放貸款,高合強理應依約按時足額還款,被告高合強不按合同約定還款,構成《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第四十二條第(一)項違約情形,依照該合同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的約定,原告可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該違約行為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合同。故對原告郵儲銀行廣平支行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永國、劉振娟同意以王永國名下的邯鄲市房權證廣房私字第××號房屋所有權為該筆貸款作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被告石鳳興、張艮娥同意以石鳳興名下的邯鄲市房權證廣房私字第××號房屋所有權為該筆貸款作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故原告郵儲銀行廣平支行就被告高合強未償還的本金、利息、罰息就抵押房屋在變賣或拍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被告高某某自愿為高合強的該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故原告郵儲銀行要求被告高某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某、王永國、劉振娟、石鳳興、張艮娥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對自己庭審質證、辯論及答辯等訴訟權利的放棄。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平縣支行與被告高合強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合同編號:xxxx51);二、被告高合強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平縣支行借款本金112264.72元,計算至2018年3月8日的利息、罰息2042.38元,及按照合同約定自2018年3月9日起至償還完畢之日止的利息、罰息;三、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平縣支行就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罰息以拍賣、變賣王永國名下的邯鄲市房權證廣房私字第××號房屋和石鳳興名下的邯鄲市房權證廣房私字第××號房屋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四、被告高某某就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罰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五、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平縣支行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86元,減半收取1293元,保全申請費1120元,合計2413元,由被告高合強、高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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