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縣支行,住所地故城縣鄭口鎮(zhèn)京杭大街13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26677391859Y
負責人:孫小虎,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金輝,該支行信貸營業(yè)主管。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故城縣。
被告:任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故城縣。
被告:張樹朝,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故城縣。
被告:朱玉蘭,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故城縣。
被告:李冬,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故城縣。
被告:楊榮新,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故城縣。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縣支行與被告李某某、任某某、張樹朝、朱玉蘭、李冬、楊榮新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縣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金輝、被告李某某、張樹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任某某、朱玉蘭、李冬、楊榮新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縣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任某某償還至2017年4月26日的借款本息142971.93元及后續(xù)利息(包括利息、罰息、復利,暫計于2017年4月26日,此后順延至付清之日止),該利息按雙方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18.954%計算,張樹朝、朱玉蘭、李冬、楊榮新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事實和理由:被告李某某、任某某、張樹朝、朱玉蘭、李冬、楊榮新于2015年2月4日與原告簽訂《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及《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并對以上三戶被告人授信了循環(huán)額度金額20萬元,合同約定被告李某某、李冬、張樹朝根據(jù)合同約定可向原告各自貸款20萬元,可支用期限24個月,借款期限24個月,均用于自己經(jīng)營的生意,另外雙方還對借款利率及違約責任等內(nèi)容進行了約定。然而被告李某某、任某某卻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還款義務,并于2016年4月9日后停止還款,截止到2016年4月9日還本金84512.31元及結(jié)清之前的利息,之后沒還過剩下的本金115487.69元及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8.954%計算)。截止到起訴之日,李某某尚欠借款本息142971.93元未付。被告貸款時系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以上被告均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應互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某某、張樹朝承認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縣支行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及主張的事實。
被告任某某、朱玉蘭、李冬、楊榮新未提交答辯狀。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2月4日,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縣支行與被告李某某、任某某、張樹朝、朱玉蘭、李冬、楊榮新簽訂《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約定李某某、張樹朝、李冬作為聯(lián)保小組成員,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該聯(lián)保小組任一成員可與原告多次簽訂借款合同,但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本金余額不超過200000元,且聯(lián)保小組合計貸款本金余額不超過600000元,具體借款的金額、期限、用途、利率和還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據(jù)為準。該小組成員自愿為原告向小組其他成員發(fā)放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支付的費用,該費用包括律師費、差旅費、訴訟費等。聯(lián)保小組成員的配偶任某某、朱玉蘭、楊榮新同意該三人作為聯(lián)保小組成員從事的借款及保證行為,對小組成員在本協(xié)議項下的義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2015年2月4日,原告和被告李某某簽訂《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約定授信額度金額為200000元,額度存續(xù)期最長為4年,自2015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4日。借款金額、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等按本合同約定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額度借款支用單》中約定的內(nèi)容確定。約定對于被告李某某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償還的貸款本金,原告有權(quán)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jié)息方式計收罰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jié)息方式計收復利。罰息利率在約定利率的基礎(chǔ)上加收30%確定。
2015年2月4日,原告和被告李某某簽寫《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額度借款支用單》,被告李某某借款金額為2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5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4日,用途為購進生鐵、焦炭,利率為浮動利率,在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水平上上浮45.8%,該貸款利率自起息日起,每年年初1月1日調(diào)整一次,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等額歸還貸款本息。
2015年2月4日,原告和被告李某某簽寫《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手工)借據(jù)》,借款人李某某,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4日共24個月,年利率14.58%,用途為購進生鐵、焦炭,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同日,原告將借款200000元匯入被告李某某個人帳戶?!吨袊]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放款單》中載明逾期利率為18.954%。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9日停止還款,截止到2016年4月9日,償還本金84512.31元及結(jié)清之前的利息。被告李某某與任某某、張樹朝與朱玉蘭、李冬與楊榮新系夫妻關(guān)系。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于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縣支行與被告李某某、張樹朝沒有爭議的以上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有《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額度借款支用單》等證據(jù)材料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縣支行與被告李某某、任某某、張樹朝、朱玉蘭、李冬、楊榮新簽訂的《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根據(jù)該協(xié)議書,對于被告李某某、任某某與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縣支行簽訂的《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被告張樹朝、朱玉蘭、李冬、楊榮新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在被告李某某、任某某逾期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的情況下,原告有權(quán)要求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縣支行向被告李某某履行了出借款項義務,借款后被告李某某、任某某未能按時償還借款及利息,構(gòu)成違約。被告李某某、任某某借款時系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
綜上所述,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縣支行要求被告李某某、任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15487.69元和利息及要求被告張樹朝、朱玉蘭、李冬、楊榮新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于法有據(jù),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任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縣支行借款本金115487.69元及利息(年利率為18.954%,時間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本判決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張樹朝、朱玉蘭、李冬、楊榮新對被告李某某、任某某的以上債務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縣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159元,減半收取計1579.5元,由被告李某某、任某某、張樹朝、朱玉蘭、李冬、楊榮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蘇建平
書記員: 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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