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區(qū)支行,住所地武漢市蔡甸區(qū)城南明珠一號一層2至8號商鋪。
負責人:皮大喜,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龍賢富,湖北平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敖徐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漢市漢南區(qū)。
被申請人:肖所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漢市漢南區(qū)。
被申請人: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漢市漢南區(qū)。
被申請人: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漢市漢南區(qū)。
申請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區(qū)支行與被申請人敖徐洲、肖所姑、肖某某、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區(qū)支行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敖徐洲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湘口營業(yè)所帳號的存款凍結人民幣55000元。申請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區(qū)支行以銀行保函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區(qū)支行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照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敖徐洲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湘口營業(yè)所帳號的存款人民幣55000元,期限為2017年9月18日。
案件申請費人民幣540元,由被申請人敖徐洲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嚴月華
書記員: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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