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區(qū)支行
龍賢富(湖北平淵律師事務所)
章敏(湖北平淵律師事務所)
黃某平
任卯林
江某
王某某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區(qū)支行。
負責人皮大喜,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龍賢富,湖北平淵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淵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黃某平。
被告任卯林。
被告江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區(qū)支行與被告黃某平、任卯林、江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區(qū)支行的撤訴申請自愿合法,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照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區(qū)支行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1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755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區(qū)支行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區(qū)支行的撤訴申請自愿合法,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照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區(qū)支行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1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755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區(qū)支行負擔。
審判長:嚴月華
審判員:吳克勝
審判員:黃義洲
書記員: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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