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營業(yè)場所:武穴市北川路196號。
代表人:夏凱,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吳慶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職工。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廖華金,湖北文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孫某某。
被告:程某某。
被告:許光碧。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訴被告孫某某、程某某、許光碧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申請撤訴,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78元,減半收取39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負(fù)擔(dān)。
審判員 郭志強(qiáng)
書記員:楊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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