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96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67039186-4。
負責(zé)人:夏凱,男,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吳慶文,男,該支行職工。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廖華金,男,湖北文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
被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
被告:張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
被告:劉麗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與被告張某某、張某、張莎、劉麗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申請撤訴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228元,減半收取1614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負擔(dān)。
審判員 董 曉
書記員:蔣明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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