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
吳慶文
廖華金(湖北文信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張某某
查春容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96號。
代表人:王應強,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吳慶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職工。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廖華金,湖北文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某,務工。
被告:張某某,務工。
被告:查春容,務農(nóng)。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以下簡稱“郵政銀行武穴支行”)訴被告張某某、張某某、查春容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呂璟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姜亞群、人民陪審員伍征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8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吳慶文、廖華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張某某、查春容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提供的五份證據(jù),被告張某某、張某某、查春容雖未到庭質(zhì)證,但經(jīng)本院核實,均與原件無異,該五份證據(jù)真實、合法,且與本案有直接關聯(lián),能夠達到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的證明目的,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一、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于2012年6月11日與被告張某某簽訂的《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及與三被告共同簽訂的《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系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二、被告張某某未按照《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息,實為違約行為,依法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要求被告張某某返還借款5萬元、截止2015年6月4日前的利息22065.36元及按年利率22.95%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三、被告張某某、查春容作為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在被告張某某未按照約定返還借款的情形下,依法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要求被告張某某、查春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薄⒌诙倭闫邨l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薄ⅰ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張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借款5萬元,支付2015年6月4日前利息、罰息22065.36元,并自2015年6月5日起依據(jù)借款本金5萬元按年利率22.95%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張某某、查春容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被告張某某、張某某、查春容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01元,由被告張某某、張某某、查春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一、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于2012年6月11日與被告張某某簽訂的《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及與三被告共同簽訂的《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系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二、被告張某某未按照《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息,實為違約行為,依法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要求被告張某某返還借款5萬元、截止2015年6月4日前的利息22065.36元及按年利率22.95%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三、被告張某某、查春容作為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在被告張某某未按照約定返還借款的情形下,依法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要求被告張某某、查春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钡囊?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張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借款5萬元,支付2015年6月4日前利息、罰息22065.36元,并自2015年6月5日起依據(jù)借款本金5萬元按年利率22.95%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張某某、查春容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被告張某某、張某某、查春容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01元,由被告張某某、張某某、查春容負擔。
審判長:呂璟
審判員:姜亞群
審判員:伍征
書記員: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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