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96號。
負責人:夏凱,男,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慶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支行職工,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華金,男,湖北文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系武某的妻子。
被告:湖北泰仁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明珠大道西側(cè)。
法定代表人:郭太銀,男,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與被告武某、李某、湖北泰仁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申請撤訴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920元,減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負擔。
審判員 干運良
書記員:桂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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