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9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夏凱,系該行行長。委托訟訴代理人:吳慶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職工,住該支行宿舍。公民身份號碼4221291968********。特別授權(quán)。委托訟訴代理人:廖華金,男,湖北文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被告:羅某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穴市。被告:李占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被告:王文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與被告王某某、羅某姣、李占安、王文中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自愿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撤訴。案件受理費92元,減半收取計46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負擔。
審判員 陳楫彬
書記員:桂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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