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行。
負責人:劉新立,該行行長。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67465131X。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榮霞、武林,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新華區(qū)。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行(以下簡稱郵儲滄州分行)與被告唐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武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唐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息共計58285.1元截止至2018年1月17日及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的逾期利息、費用等;并賠償違約金2914元、律師費3400元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費用等;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4月5日被告唐某某于原告處申請辦理郵儲銀行信用卡一張,信用額度50000元。截止至2018年1月17日,被告尚拖欠原告本金49638.6元、利息4576.92元及費用4069.58元,合計58285.1元。經多次催要,被告仍未還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依法準如所請。
被告缺席無辯稱。
經審理查明,被告唐某某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填寫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個人卡)申請表》,并在申明及簽名處簽字同意遵守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等內容。領用合約約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提示、利息及費用、還款、收費標準等內容,信用卡章程約定了功能及使用范圍等內容。依被告的申請,原告核準并向被告發(fā)放了卡號為62×××14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該信用卡消費,但被告多次未按規(guī)定還款,現(xiàn)已經形成逾期,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履行還款義務。截止至2018年1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638.6元、利息4576.92元及費用4069.58元,以上合計58285.1元。另,截止至2018年1月17日被告欠原告違約金的數額為2914元(58285.1元×5%)。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表及領用合約。2.截止到2018年1月17日借款人拖欠金額及總欠款金額。
本院認為,被告唐某某向原告申領信用卡后,應當按照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定按時向原告償還透支的本金,逾期未償還的還應支付原告透支利息及違約金,原告主張的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計算方式符合《信用卡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因此,被告應償還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638.6元及利息4576.92元、費用4069.58元、違約金2914元(計算至2018年1月1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參照《信用卡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某某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638.6元及利息4576.92元、費用4069.58元、違約金2914元,并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支付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至本金付清之日,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5元,由被告唐某某負擔71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行負擔134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曹鐵城
人民陪審員 駱桂萍
人民陪審員 韓美榮
書記員: 任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