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
負責人:馬利偉,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娟娟,該支行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紅偉,黑龍江宏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
被告:康某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下簡稱海林郵政銀行)與被告周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全、唐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海林郵政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娟娟、被告周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康某某、康某全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海林郵政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周某某、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3495.48元、利息11532.20元,合計55027.68元;2.王某某、康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0503.15元、利息11447.77元,合計51950.92元;3.康某全、唐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1948.07元、利息11445.01元,合計63393.08元;4.周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全、唐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訴訟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為:1.周某某、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3495.48元、利息11710.95元,合計55206.43元;2.王某某、康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0503.15元、利息11614.22元,合計52117.37元;3.康某全、唐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0503.06元、利息11611.47元,合計52114.53元;4.周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全、唐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事實和理由:周某某和劉某某、王某某和康某某、康某全和唐某某分別系夫妻關系。2013年12月23日,周某某、王某某、康某全各向海林郵政銀行借款50000元,合計150000元。周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全、唐某某互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后,周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504.52元、利息5183.34元,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496.85元、利息5357.64元,康某全償還借款本金4496.94元、利息5357.64元。
周某某辯稱,借款及擔保屬實,暫時沒有償還能力。
王某某辯稱,借款及擔保屬實,暫時沒有償還能力。
唐某某辯稱,借款及擔保屬實,暫時沒有償還能力。
劉某某、康某某、康某全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本院認證如下:
海林郵政銀行提供的身份證、小額聯保貸款額度申請表、《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小額貸款申請表、《小額貸款借款合同》、放款單、借據、收到貸款確認單、放款通知單、黑龍江日報和催收借款照片、利息清單,周某某、王某某、唐某某沒有異議,并且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可以相互印證,本院應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周某某和劉某某、王某某和康某某、康某全和唐某某分別系夫妻關系。2013年12月19日,周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全、唐某某與海林郵政銀行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約定周某某、王某某、康某全自愿組成聯保小組,從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海林郵政銀行可以根據任一小組成員的申請,多次簽訂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本金不超過50000元內發(fā)放貸款,周某某、王某某、康某全互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劉某某、康某某、唐某某以各自配偶身份作為本協議聯保小組成員提供保證擔保。同年12月23日,周某某和劉某某、王某某和康某某、康某全和唐某某分別與海林郵政銀行簽訂了《小額貸款借款合同》,約定年利率10%,逾期年利率13%,還款方式為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借款期限12個月,借款用途種植地、栽植食用菌。12月24日,王某某、康某全各借款50000元。12月25日,周某某借款50000元。借款后,周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504.52元、利息5183.34元,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496.85元、利息5357.64元,康某全償還借款本金4496.94元、利息5357.64元。截至2017年2月4日,周某某尚欠借款本金43495.48元、利息11710.95元,合計55206.43元;王某某尚欠借款本金40503.15元、利息11614.22元,合計52117.37元;康某全尚欠借款本金40503.06元、利息11611.47元,合計52114.53元。借款逾期后,海林郵政銀行進行了實際催收及在黑龍江日報刊登公告催收。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后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周某某和劉某某、王某某和康某某、康某全和唐某某分別與海林郵政銀行簽訂的《小額貸款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海林郵政銀行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向周某某、王某某、康某全發(fā)放借款的義務,并且借款分別用其家庭經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周某某和劉某某、王某某和康某某、康某全和唐某某未按合同約定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應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違約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本案,周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全、唐某某與海林郵政銀行簽訂的《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約定,周某某、王某某、康某全互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劉某某、康某某、唐某某分別以各自配偶的身份組成聯保組成員,應當依約定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綜上所述,海林郵政銀行要求周某某、劉某某償還借款本息55206.43元,王某某、康某某償還借款本息52117.37元,康某全、唐某某償還借款本息52114.53元,周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全、唐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劉某某、康某某、康某全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以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周某某、劉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借款本金43495.48元、利息11710.95元(計算至2017年2月4日),合計55206.43元,并依約定的借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內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王某某、康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借款本金40503.15元、利息11614.22元(計算至2017年2月4日),合計52117.37元,并依約定的借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內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康某全、唐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借款本金40503.06元、利息11611.47元(計算至2017年2月4日),合計52114.53元,并依約定的借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內實際給付之日止;
四、周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全、唐某某對本判決第一、二、三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周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全、唐某某履行本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88.77元,減半收取計1744.39元,由周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全、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潘遠成
書記員:周家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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