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涉縣支行。
負責人:李文學(xué),職務(wù)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黃天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涉縣。
被告:趙某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涉縣。
被告:申金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涉縣。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涉縣支行與被告黃天牛、趙某梅、申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涉縣支行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涉縣支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902元,減半收取951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員 吳志軍
書記員:申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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