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友某南大街支行
劉小建(河北百盛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友某南大街支行,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友某南大街122號。
代表人石濱逢,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劉小建,河北百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友某南大街支行(以下簡稱郵儲友南支行)與被告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郵儲友南支行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訴,同日本院決定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儲友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劉小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內(nèi)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張某某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后,原告依約履行,被告張某某未依約還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提前到期的條件已經(jīng)成就,因此原告有權(quán)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并支付律師費,并以抵押財產(chǎn)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第二款 ?、第九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友某南大街支行與被告張某某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終止履行;
二、被告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友某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420294.56元及利息、罰息(其中2015年4月23日前的利息為17100.21元、罰息為470.65元,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并支付律師費16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108元,保全費2870元,共計10978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張某某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后,原告依約履行,被告張某某未依約還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提前到期的條件已經(jīng)成就,因此原告有權(quán)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并支付律師費,并以抵押財產(chǎn)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第二款 ?、第九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友某南大街支行與被告張某某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終止履行;
二、被告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友某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420294.56元及利息、罰息(其中2015年4月23日前的利息為17100.21元、罰息為470.65元,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并支付律師費16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108元,保全費2870元,共計10978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趙占軍
審判員:胡志華
審判員:馬雙喜
書記員:徐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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