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山海關支行,住所地秦皇島市山海關區(qū)。法定代表人:任曉冬,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悅,河北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秦皇島市。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秦皇島市。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山海關支行與楊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山海關支行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山海關支行撤訴。案件受理費8,172.0元,減半收取計4,086.0元。
審判員 韓旭
書記員: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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