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縣支行,住所地:湖北省竹溪縣城關鎮(zhèn)建設路113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趙瑩,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包括: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榮彬,湖北君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包括: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
被告: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竹溪縣。
被告:敖某(系葉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竹溪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竹溪縣。代理權限包括:承認、反駁訴訟請求,參加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高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竹溪縣。
被告:唐代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竹溪縣。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縣支行(以下簡稱竹溪郵政支行)與被告葉某某、敖某、高鵬、唐代文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竹溪郵政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君迪、被告葉某某(同時為被告敖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鵬、唐代文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竹溪郵政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葉某某、敖某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3061.25元及利息6489.34元(計算至2016年5月20日,以后的利息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2、判令被告葉某某、敖某、高鵬、唐代文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判令被告葉某某、敖某、高鵬、唐代文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被告葉某某、高鵬、唐代文于2012年7月3日自愿組成聯(lián)保小組,互為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2013年4月25日,被告葉某某向原告申請貸款,經審查同意,原告于4月26日與葉某某簽訂了《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并于當日向葉某某發(fā)放貸款100000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年利率15.3%,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借款到期后,自2014年1月7日起,被告葉某某、敖某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故原告具文起訴。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原告竹溪郵政支行與被告葉某某、高鵬、唐代文簽訂的《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及與被告葉某某、敖某簽訂的《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均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約向被告葉某某、敖某發(fā)放了貸款,二被告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葉某某、敖某清償借款本息的訴請,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鵬、唐代文自愿為被告葉某某、敖某在原告處的借款提供保證,但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后兩年(即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截止原告起訴日(2016年7月11日)止,該保證期間已屆滿,故原告要求被告(保證人)高鵬、唐代文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葉某某、敖某應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縣支行借款本金13061.25元及利息(2016年5月20日前的利息為6489.34元,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3%,自2016年5月21日起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清償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高鵬、唐代文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289元,由被告葉某某、敖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匯款時須注明匯款用途和一審案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遞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賀榮明 審 判 員 胡揚慶 人民陪審員 劉玉平
書記員:于麗 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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