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縣支行
代表人王春華。
委托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師事務所律師。其代理權限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
委托代理人楊麗。其代理權限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
被告李某某。
被告楊某某。
被告李克明。
被告明惠。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縣支行訴被告李某某、楊某某、李克明、明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縣支行以四被告已全額償還了借款本息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書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縣支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縣支行撤回對被告李某某、楊某某、李克明、明惠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463元,減半收取1231.5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縣支行負擔。
審判員 賀榮明
書記員: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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