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縣支行,住所地:竹溪縣鄂陜大道1734號。
法定代表人:趙瑩,系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衍輝(系該公司職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竹溪縣。代理權(quán)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榮彬,湖北君迪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
被告: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縣。
被告: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村民,現(xiàn)住湖北省竹溪縣。
被告:李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務(wù)員,住湖北省竹溪縣。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縣支行與被告羅某、呂某某、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縣支行以雙方已達成還款協(xié)議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書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縣支行撤訴。
案件受理費2562.00元,減半收取計1281.00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縣支行負擔。
審 判 長 李 繹 人民陪審員 許美成 人民陪審員 萬正銀
書記員: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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