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安縣支行;
住所:紅安縣城關鎮(zhèn)金沙大道;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肖海明,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楊秋花,湖北龍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楊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紅安縣人。
被告:陶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紅安縣人,住址同上。
被告:戴啟華,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紅安縣人。
被告:李乾坤,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紅安縣人。
被告:王德應,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紅安縣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安縣支行與被告楊某某、陶某某、戴啟華、李乾坤、王德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安縣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安縣支行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安縣支行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安縣支行負擔525元。
審 判 長 尹少安 審 判 員 彭 昕 人民陪審員 李春雷
書記員: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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