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田縣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然,行長。
委托代理人張武,該行職工。
委托代理人潘新國,湖北楚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羅田縣。
被告江詠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羅田縣。
被告雷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羅田縣。
被告晏繡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羅田縣。
被告雷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羅田縣。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田縣支行訴被告胡某某、江詠梅、雷平、晏繡梅、雷鴻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瞿學知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兵、金友玲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田縣支行委托代理人張武、潘新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某、江詠梅、雷平、晏繡梅、雷鴻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田縣支行訴稱,2014年9月10日,被告胡某某因購中藥材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田縣支行申請小額聯(lián)保貸款5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年利率15.3%。被告江詠梅、雷平、晏繡梅、雷鴻為聯(lián)保小組成員胡某某的借款提供擔保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原告于同日向被告胡某某發(fā)放了5萬元貸款,但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經催告仍未償還。現(xiàn)要求被告胡某某償還借款49999.99元,并按約定支付利息和違約利息。被告江詠梅、雷平、晏繡梅、雷鴻對該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田縣支行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機構代碼、被告身份信息。擬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適格。
證據(jù)二、小額貸款借款合同。擬證明1、被告胡某某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借款5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年利率15.3%。2、逾期加收30%罰息,支付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訴訟費、律師費、公告費等實際支出費用。3、江詠梅系胡某某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是共同借款人。
證據(jù)三、手工填寫借據(jù)及放款單、還款記錄。擬證明1、原告已經按照約定向被告胡某某發(fā)放了貸款5萬元。2、截止2015年7月10日,實際下欠借款本金49999.99元。3、被告胡某某、江詠梅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共同償還責任,并承擔違約責任。
證據(jù)四、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擬證明1、被告雷平及其配偶晏繡梅、被告雷鴻自愿為被告胡某某的借款提供不超過15萬元的循環(huán)額度擔保,承擔連帶擔保責任。2、擔保范圍與借款合同一致。3、擔保期限為借款到期后兩年,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
證據(jù)五、500元律師費收據(jù)、1050元訴訟費收據(j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擔。
證據(jù)六、郵政銀行客戶還款記錄一份。擬證明被告本息只還到2015年7月10日。
被告胡某某、江詠梅、雷平、晏繡梅、雷鴻未答辯也未向法院提交證據(jù)。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經本院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一、二、三、四、五、六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10日,被告胡某某、江詠梅、雷平、晏繡梅、雷鴻五人自愿成立聯(lián)保小組,與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田縣支行簽訂了一份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一、從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甲方(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田縣支行)可以根據(jù)乙方(胡某某、江詠梅、雷平、晏繡梅、雷鴻)任一小組成員的申請,多次簽訂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本金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不超過本人授信額度,且聯(lián)保小組合計貸款本金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5萬元內發(fā)放貸款。具體借款的金額、期限、用途、利率和還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據(jù)為準。乙方任一成員自愿為甲方向聯(lián)保小組其他成員發(fā)放的貸款提供連帶保證。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員簽訂借款合同,不需逐筆辦理保證手續(xù),乙方其他成員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2014年9月10日,被告胡某某與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田縣支行簽訂了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并辦理借據(jù)手續(xù),約定借款金額5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10日,年利率為15.3%,違約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罰息。甲方將通過乙方在甲方開設的郵政儲蓄個人結算賬戶發(fā)放貸款,賬戶名胡某某,賬號60×××91。同月10日,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田縣支行將5萬元貸款打入胡某某所開設的賬戶。后胡某某償還本金0.01元,利息償還到2015年7月10日止。下欠本金49999.99元及2015年7月11日之后的利息。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田縣支行現(xiàn)要求胡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9999.99元,并按約定支付利息和違約利息,被告晏繡梅、雷平、江詠梅、雷鴻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田縣支行與被告胡某某、江詠梅、雷平、晏繡梅、雷鴻簽訂的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和與胡某某簽訂的小額貸款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沒有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規(guī)定,是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約定履行。被告胡某某未按期還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晏繡梅、雷平、江詠梅、雷鴻為其擔保,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胡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田縣支行償還本金49999.99元及利息和違約利息。(利息及違約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起按合同約定計算)。
二、晏繡梅、胡某某、江詠梅、雷鴻對上述借款及利息和違約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案件受理費1049元,由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上訴費1049元,款匯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瞿學知
審判員 劉兵
審判員 金友玲
書記員: 陳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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