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住所地:荊州市江津西路401號。
負責人:喻亞清,職務:該分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周路,該行法規(guī)部主管。
委托代理人:朱天鵬,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魁。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訴被告楊某魁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楊某魁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撤回對被告楊某魁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487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負擔。
審 判 長 黃玉成 審 判 員 何付蓉 人民陪審員 郝 芳
書記員:杜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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