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住所地:荊州市江津西路401號。
法定代表人:熊乃乙,荊州市分行行長。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訴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因被告胡某某貸款已結(jié)清,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胡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撤回對被告胡某某的起訴。
審判長 李家國 審判員 何付蓉 審判員 張 紅
書記員:杜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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