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支行,住所地:蘄春縣漕河鎮(zhèn)齊昌大道136號。主要負責人:陳樺,該行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禮軍,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被申請人:付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
申請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支行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查封被申請人鄧某、付瑜共同共有的登記在鄧某名下的位于湖北省蘄春縣的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蘄春縣房權證××)。為此,申請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支行以獨立保函形式為本案財產保全提供了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支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請人鄧某、付瑜共同共有的登記在鄧某名下的位于湖北省蘄春縣的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蘄春縣房權證××)。查封金額以263萬元為限,查封期限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間,此房屋交由被申請人鄧某、付瑜保管、使用,未經本院許可,不得對以上房屋進行毀損、變賣、轉讓或作其他形式的處分。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支行負擔。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吳 慧
書記員:管晗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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