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遷安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遷安市南二環(huán)路中段南側金港醫(yī)藥商業(yè)廣場B座01、02、0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83676037364D。。
負責人:馮曉輝,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向華,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遷安市。。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被告:許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遷安市。。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遷安市支行與被告張某某、任某某、許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遷安市支行委托代理人龐向華及被告張某某、許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任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遷安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張某某、任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99000元及利息19243.33元,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給付利息(年利率12%)、罰息(年利率3.6%)、復利(年利率3.6%);2、被告許贊對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被告張某某、任某某向我行借款300000元,被告許贊提供擔保。但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違反合同約定,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也未履行保證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3月19日,被告張某某、任某某與原告簽訂《家庭農場(專業(yè)大戶)貸款額度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原告向被告張某某、任某某提供可以循環(huán)使用30萬元的借款額度。額度存續(xù)期最長為7年,即自2015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19日。額度存續(xù)期內的前2年,為額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請支用借款,額度內單筆支用借款最長期限為5年。額度項下的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超過額度存續(xù)期到期日。
當日,原告將300000元借款支付給被告張某某、任某某,約定年利率為12%,借款期限為12個月,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借款前4個月按期償還當期利息,不還本金。此后期間,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借款合同》第十一條第(二)約定: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償還貸款本金,甲方有權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罰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貸款利率基礎加收30%確定。由被告許贊為被告張某某、任某某提供擔保。
2015年4月19日,被告張某某、任某某開始按合同約定履行。截至2016年7月22日,被告張某某、任某某尚欠借款本金299000元,利息19243.33元。經原告催要,被告張某某、任某某未能按時歸還借款本息。被告許贊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也沒有按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簽訂的《家庭農場(專業(yè)大戶)貸款額度借款合同》、《保證合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貸款借據、放款單、還款計劃表、小額信貸客戶還款情況表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及借款擔保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張某某、任某某理應及時還本付息,逾期應承擔違約責任;保證人許贊應承擔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任某某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遷安市支行借款本金299000元及利息19243.33元;
二、被告張某某、任某某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遷安市支行借款本金299000元的利息(年利率12%)、罰息(年利率3.6%)、復利(年利率3.6%),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給付之日止;
三、被告許贊對上述給付義務負連帶責任。
上述第一、二、三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74元,減半收取3037元,由被告張某某、任某某、許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郭 新
書記員:鄧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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