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遷西縣支行
陳楊(河北卓遠律師事務所)
蘇某某
王某某
馬云龍
曹一春
馬小強
馬宏艷
趙大鵬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遷西縣支行。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住所地:遷西縣城國興里居委會喜峰中路東側(cè)。
負責人:周學濤,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陳楊,河北卓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馬云龍。
被告:曹一春。
被告:馬小強。
被告:馬宏艷。
被告:趙大鵬。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遷西縣支行與被告蘇某某、王某某、馬云龍、曹一春、馬小強、馬宏艷、趙大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楊、被告蘇某某、馬小強、趙大鵬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馬云龍、曹一春、馬宏艷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部分缺席審理完畢。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遷西縣支行訴稱,被告蘇某某與王某某、馬云龍與曹一春、馬小強與馬宏艷分別系夫妻關系。
2015年2月12日原告與各被告共同簽訂了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一份,協(xié)議書中約定各被告成立聯(lián)保小組,從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原告可以根據(jù)被告成立的聯(lián)保小組中任一小組成員的申請,簽訂多次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本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且聯(lián)保小組合計貸款本金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5萬元內(nèi)發(fā)放貸款。
聯(lián)保小組成員自愿為原告向其他成員發(fā)放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原告和聯(lián)保小組任一成員簽訂借款合同時,不需逐筆辦理保證手續(xù),聯(lián)保小組其他成員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兩年。
2015年2月12日原告與被告蘇某某、王某某簽訂了小額貸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蘇某某、王某某向原告借款5萬元用于購進魚苗,年利率為14.58%,逾期利率為18.954%,期限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2日,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
2015年2月12日原告與被告趙大鵬簽訂借款合同補充協(xié)議一份,約定由被告趙大鵬對原告與被告蘇某某、王某某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當日向被告蘇某某發(fā)放貸款5萬元。
但被告未能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截止2016年3月22日尚拖欠原告貸款本金47199.99元及利息、罰息2301.08元未能償還。
在此期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起訴至貴院,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蘇某某、王某某償還原告剩余借款本金47199.99元,截止到2016年3月22日的利息和罰息2301.08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還清之日止的利息與罰息,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二、依法判令被告馬小強、馬宏艷、馬云龍、曹一春、趙大鵬對蘇某某、王某某的還款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蘇某某辯稱,原告訴狀所述的內(nèi)容符合實際,沒有意見,我們積極籌款、還款。
被告馬小強辯稱,原告訴狀所述的內(nèi)容符合實際,沒有意見,是我擔的保,應積極還款。
被告趙大鵬辯稱,原告訴狀所述的內(nèi)容符合實際,沒有意見,是我擔的保,應積極還款。
被告王某某、馬云龍、曹一春、馬宏艷未提交答辯狀。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zhí)峁┑淖C據(jù)有:證據(jù)一、各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被告蘇某某與王某某戶籍證明信復印件一份,馬云龍與曹一春、馬小強與馬宏艷結婚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各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被告蘇某某與王某某、馬云龍與曹一春、馬小強與馬宏艷分別系夫妻關系。
證據(jù)二、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復印件一份,證明2015年2月12日,被告蘇某某與王某某、馬云龍與曹一春、馬小強與馬宏艷共同與原告簽訂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約定,上述各被告之間組成聯(lián)保小組,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原告可以根據(jù)上述被告成員的申請,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本金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聯(lián)保小組合計借款本金余額不超過15萬元內(nèi)發(fā)放貸款,聯(lián)保小組內(nèi)的任一成員,自愿為原告向聯(lián)保小組其他成員發(fā)放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和聯(lián)保小組任何成員簽訂借款合同時不需逐一辦理保證手續(xù),其他成員均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兩年。
故本案被告馬云龍、曹一春、馬小強、馬宏艷應對被告蘇某某、王某某向原告間的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證據(jù)三、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復印件各一份,證明2015年2月12日被告蘇某某與原告簽訂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萬元,用于購進魚苗,年利率為14.58%,逾期利率為18.954%,期限自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該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已得到實際履行,被告蘇某某應依法承擔還款責任,及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等。
被告趙大鵬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證據(jù)四、個人貸款放款單復印件及個人貸款手工借據(jù)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已于2015年2月12日按合同約定將貸款5萬元發(fā)放給被告蘇某某,履行完合同義務。
證據(jù)五、被告蘇某某的還款計劃表復印件一份,證明按照合同約定,蘇某某應每月向原告償還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數(shù)額。
證據(jù)六、被告蘇某某實際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數(shù)額詳情單一份,證明被告蘇某某自借款之日起已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800.01元,利息5442.31元,最后一次償還利息是2016年1月12日,償還利息9.76元。
2016年7月3日最后一次償還本金數(shù)額1800元。
被告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蘇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馬小強認可《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是其夫妻二人(馬小強、馬宏艷)簽字并按手印。
被告趙大鵬認可《農(nóng)戶聯(lián)保借款合同補充協(xié)議》是其本人簽字。
對證據(jù)的分析與認證: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馬云龍、曹一春、馬宏艷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當庭享有的訴訟權利。
《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及《農(nóng)戶聯(lián)保借款合同補充協(xié)議》均合法有效。
原告發(fā)放給被告蘇某某借款后,被告蘇某某未能嚴格按約定的還款方式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放款單載明的逾期年利率18.954%符合借款合同關于借款逾期罰息率加30%的約定(年利率14.58%+14.58%×30%)。
被告王某某作為被告蘇某某配偶,對蘇某某所欠借款本息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蘇某某、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罰息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馬小強、馬宏艷、馬云龍、曹一春、趙大鵬連帶清償被告蘇某某、王某某所欠借款本息,亦依法應予支持。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蘇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遷西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47199.99元,并支付至2016年3月22日的利息及罰息人民幣2301.08元,2016年3月23日起至本判決履行完畢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8.954%計算支付。
二、被告馬小強、馬宏艷、馬云龍、曹一春、趙大鵬對被告蘇某某、王某某應償還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馬小強、馬宏艷、馬云龍、曹一春、趙大鵬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蘇某某、王某某追償。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3元,財產(chǎn)保全費820元,合計2003元,由被告蘇某某、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馬云龍、曹一春、馬宏艷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當庭享有的訴訟權利。
《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及《農(nóng)戶聯(lián)保借款合同補充協(xié)議》均合法有效。
原告發(fā)放給被告蘇某某借款后,被告蘇某某未能嚴格按約定的還款方式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放款單載明的逾期年利率18.954%符合借款合同關于借款逾期罰息率加30%的約定(年利率14.58%+14.58%×30%)。
被告王某某作為被告蘇某某配偶,對蘇某某所欠借款本息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蘇某某、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罰息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馬小強、馬宏艷、馬云龍、曹一春、趙大鵬連帶清償被告蘇某某、王某某所欠借款本息,亦依法應予支持。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蘇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遷西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47199.99元,并支付至2016年3月22日的利息及罰息人民幣2301.08元,2016年3月23日起至本判決履行完畢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8.954%計算支付。
二、被告馬小強、馬宏艷、馬云龍、曹一春、趙大鵬對被告蘇某某、王某某應償還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馬小強、馬宏艷、馬云龍、曹一春、趙大鵬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蘇某某、王某某追償。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3元,財產(chǎn)保全費820元,合計2003元,由被告蘇某某、王某某承擔。
審判長:趙桂英
審判員:韓國敬
審判員:侯彥偉
書記員: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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