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峰峰礦區(qū)支行。住所地:邯鄲市峰峰礦區(qū)滏陽路4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406678540342D。
負責人:王紅霞,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冠英,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靜,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峰峰礦區(qū)。。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峰峰礦區(qū)。。系馬某某配偶。
被告:陳帥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峰峰礦區(qū)。。
被告:王志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峰峰礦區(qū)。。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峰峰礦區(qū)支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訴被告馬某某、郭某某、陳帥華、王志平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儲銀行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冠英、侯靜,被告馬某某、郭某某、王志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帥華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郵儲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馬某某、郭某某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1313.72元,利息、罰息、復利共計10725.10元,本息合計42038.82元(利息算至2016年11月8日,自2016年11月9日至本息還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2、被告陳帥華、王志平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本案訴訟費、律師費由四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4月14日,被告馬某某、郭某某與原告簽訂《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數(shù)額5萬元,期限1年(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4日),固定利率為14.58%,用途是進豬飼料,被告若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罰息。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100%的罰息。不按期償付貸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近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同日,被告陳帥華、王志平與原告簽訂《小額貸款保證合同》,自愿為該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簽訂合同當日,原告如約放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馬某某、郭某某僅償還了部分本金及利息,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截止2016年11月8日被告仍欠借款本金31313.72元,利息、罰息、復利共計10725.10元,本息合計42038.82元。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4年4月14日,郵儲銀行與馬某某、郭某某、陳帥華、王志平四人分別簽訂小額貸款及保證合同,約定郵儲銀行向馬某某發(fā)放貸款50000元整,年利率為14.58%,用途是進豬飼料,期限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4日,陳帥華、王志平作為保證人對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郵儲銀行于合同簽訂當日已向馬某某發(fā)放貸款50000元。截止2016年11月8日被告馬某某、郭某某仍欠借款本金31313.72元,利息、罰息、復利共計10725.10元,本息合計42038.82元。
本院認為,原告郵儲銀行與被告馬某某、郭某某、陳帥華、王志平簽訂的借款及保證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受法律保護。被告馬某某、郭某某未按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陳帥華、王志平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庭審過程中查明利息、罰息、復利共計10729.13元,原告郵儲銀行訴訟請求中主張被告馬某某、郭某某應償還利息、罰息、復利共計10725.10元,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在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中對于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等合理必要的支出約定了承擔方式,現(xiàn)原告郵儲銀行主張律師費1682元由四被告承擔,庭審中查明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實際支付律師代理費為673元,剩余1009元尚未支付,故本院僅對原告實際支付的費用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馬某某、郭某某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峰峰礦區(qū)支行截止2016年11月8日的借款本金與利息、罰息、復利共計42038.82元,并償還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約定計算的利息和其它費用。
二、被告陳帥華、王志平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律師費673元由被告馬某某、郭某某、陳帥華、王志平共同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1元,由被告馬某某、郭某某、陳帥華、王志平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謝衛(wèi)強
書記員:曹烽 附相關法律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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