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
侯新偉(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張國軍
王亮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
負責人:李桂義
組織機構代碼:67469173-3
地址:阜平縣
委托代理人:侯新偉,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縣。
被告:張國軍,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縣。
被告:王亮,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縣。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與被告張某某、張國軍、王亮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撤訴。
案件受理費3695元,減半收取計1848元,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撤訴。
案件受理費3695元,減半收取計1848元,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承擔。
審判長:劉化明
書記員:勾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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