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
負(fù)責(zé)人:李桂義
組織機(jī)構(gòu)代碼:67469173-3
地址:阜平縣
委托代理人:侯新偉,河北展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縣。
被告:王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縣。
被告:段智逢,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縣。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與被告李某某、王某、段智逢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的申請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465元,減半收取計(jì)233元,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承擔(dān)。
審判員 鄭建林
書記員:勾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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