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
侯新偉(河北展威律師事務(wù)所)
鄭某某
袁進寶
胡海軍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
負責人:李桂義
組織機構(gòu)代碼:67469173-3
地址:阜平縣
委托代理人:侯新偉,河北展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縣。
被告:袁進寶,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縣。
被告:胡海軍,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縣。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與被告鄭某某、袁進寶、胡海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的申請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撤訴。
案件受理費891元,減半收取計446元,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的申請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撤訴。
案件受理費891元,減半收取計446元,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縣支行承擔。
審判長:李應(yīng)智
書記員:勾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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