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隨縣支行。住所地:隨縣厲山鎮(zhèn)神農(nóng)大道147號。
負責人陳會強。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高雙、李想,湖北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劉某。
被告張某。系劉某之妻。
被告柳軍。
被告楊海琴。系柳軍之妻。
被告劉福。
被告陳曉東,系劉福之妻。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隨縣支行(以下簡稱“郵政銀行隨縣支行”)訴被告劉某、張某、柳軍、楊海琴、劉福、陳曉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黃效陽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政銀行隨縣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想,被告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柳軍、楊海琴、劉福、陳曉東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劉某與張某、被告柳軍與楊海琴、被告劉福與陳曉東在借款發(fā)生時均系夫妻關(guān)系。2013年4月27日,被告劉某、柳軍、劉福都以購香菇為由,分別向原告郵政銀行隨縣支行各申請借款200000元,用于家庭共同經(jīng)營。同日,六被告與原告郵政銀行隨縣支行簽訂《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約定由被告劉某、張某、柳軍、楊海琴、劉福、陳曉東組成聯(lián)保小組,推選劉某為聯(lián)保小組牽頭人。由劉某、柳軍、劉福各自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共計600000元,且約定如果借款人不及時償還全部貸款,由被告劉某、張某、柳軍、楊海琴、劉福、陳曉東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同日,原告郵政銀行隨縣支行與被告劉某、柳軍、劉福簽訂《小額貸款借款合同》,該三份借款合同均約定借款期限為12個月。即自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27日止,借款期內(nèi)年利率為15.3%,逾期利率為在借款期內(nèi)年利率的基礎(chǔ)上加收50%的罰息;以放款日為貸款基準日,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借款前5個月只按期償還當期利息,后7個月按每月還本付息,首次償還本金為第六個月。該合同同時約定若被告違反借款合同或資信狀況惡劣或出現(xiàn)其他有損原告?zhèn)鶛?quán)的情況,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提前收回貸款。原告于當日向劉某、柳軍、劉福各自發(fā)放借款200000元,合同履行中,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截至2015年6月21日,被告劉某分二次共計償還借款本金27497.05元,分六次付利息合計12688.05元,尚欠借款本金172502.95元及部分利息。截至2015年6月21日,被告柳軍分四次共計償還借款本金83547.79元,分八次付利息合計16954.29元,尚欠借款本金116452.21元及部分利息。截至2015年6月21日,被告劉福未償還借款本金,分十次付利息合計7308.42元,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部分利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不受侵害,原告遂于2016年1月12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隨縣支行與被告劉某、張某、柳軍、楊海琴、劉福、陳曉東之間簽訂的《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及《小額貸款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放款義務,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有權(quán)依照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被告劉某、柳軍、劉福應承擔作為借款合同主債務人向原告償還借款及未結(jié)利息的義務;同時,根據(jù)聯(lián)保協(xié)議書約定,劉某、張某、柳軍、楊海琴、劉福、陳曉東作為聯(lián)保小組成員應對聯(lián)保債務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劉某與張某,被告柳軍與楊海琴,被告劉福與陳曉東均系夫妻關(guān)系,該三筆借款均發(fā)生在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均用于家庭共同經(jīng)營,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清償。故原告郵政銀行隨縣支行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劉某、張某償還借款本金172502.95元及未結(jié)利息,由被告柳軍、楊海琴、劉福、陳曉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柳軍、楊海琴償還借款本金116452.21元及未結(jié)利息,由被告劉某、張某、劉福、陳曉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劉福、陳曉東償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未結(jié)利息,由被告劉某、張某、柳軍、楊海琴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六被告賠償違約金及支付律師費、交通費,因無有效證據(jù)證明,故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隨縣支行借款本金172502.95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27日起按雙方約定的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履行期屆滿之日止,被告劉某已支付的利息12688.05元在執(zhí)行中予以扣減),被告柳軍、楊海琴、劉福、陳曉東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柳軍、楊海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隨縣支行借款本金116452.21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27日起按雙方約定的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履行期屆滿之日止,被告柳軍已支付的利息16954.29元在執(zhí)行中予以扣減),被告劉某、張某、劉福、陳曉東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劉福、陳曉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隨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27日起按雙方約定的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履行期屆滿之日止,被告劉福已支付的利息7308.42元在執(zhí)行中予以扣減),被告劉某、張某、柳軍、楊海琴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隨縣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00元,由被告劉某、張某、柳軍、楊海琴、劉福、陳曉東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單位: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隨州市分行開發(fā)區(qū)分理處,賬戶:17×××9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黃效陽
書記員:姜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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