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江碧路49號。
負責人黃家會,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夏立群,湖北源規(gu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何某。
原告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郵政物流鄂州分公司)訴被告何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政物流鄂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立群,被告何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何某在原告郵政物流鄂州分公司領取貨品并在領取憑證上簽名,其拒不支付銷售款是造成本次糾紛的責任方,應依法承擔償還原告郵政物流鄂州分公司欠款的民事責任。其辯稱鴻福1份、中華至尊10份、品香月36份退18份、30裝咸31提的領取憑證上不是其簽名,但未舉證證明,其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何某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郵政物流鄂州分公司貨款人民幣8,556.84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被告何某承擔(該款原告已預繳,待判決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賬號: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 判 長 陳國勝 審 判 員 阮良成 人民陪審員 肖輝忠
書記員:袁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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