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東風支行。該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漢江南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00735234991K
代表人孔少功,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觀,
湖北經(jīng)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房縣,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現(xiàn)職業(yè)、住址不祥。
被告杜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職業(yè)不詳,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房縣,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現(xiàn)職業(yè)、住址不詳。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東風支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東風支行”)訴被告劉某某、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旭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萬家貞、張珣(主審)參加的合議庭,于2018年8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魏觀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杜某某經(jīng)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公告期限屆滿,被告杜某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與被告劉某某、杜某某之間的借款合同;2、請求判令被告劉某某、杜某某償還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借款本金375130.28元、逾期利息10428.43元(利息暫計算至2017年10月9日,后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債務清償之日)及罰息463.74元,本息合計386022.45元;3、依法判令對被告劉某某、杜某某位于湖北省×××箭區(qū)××街辦××路××號房屋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變價,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對變價后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4、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劉某某、杜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劉某某、杜某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3月26日,二被告與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簽訂《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該合同約定由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向二被告發(fā)放購房借款430000元,二被告分期還款的方式分180期歸還本息,并由二被告以其購買的房產(chǎn)提供抵押擔保。2014年4月10日,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與二被告在十堰市房屋產(chǎn)權交易管理中心辦理了預購商品房預告抵押登記,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取得了相應房產(chǎn)的抵押證明。此后,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依照合同約定向二被告發(fā)放了貸款,二被告依約履行了部分分期還款義務,但截止2017年10月9日,已經(jīng)累計逾期還款七期,貸款本金余額為375130.28元,欠貸款逾期利息10428.43元、罰息463.74元。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附件一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約定,借款人發(fā)生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等違約事件時,貸款人有權分別或者同時采取終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者解除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等措施。綜上所述,現(xiàn)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前述。
被告劉某某、杜某某未出庭應訴,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本案被告杜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提交的證據(jù)形式完備,內(nèi)容明確,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案外人
十堰市東正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正房地產(chǎn)公司”)作為出賣人,與作為買受人的案外人劉先嗣(被告劉某某、杜某某的兒子,身份證號碼),以及作為共有人的被告劉某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YS0100730)》,約定購買東正房地產(chǎn)公司開發(fā)的、××××箭區(qū)××街辦××路××號房屋,被告劉某某支付部分房款后,余款430000元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期間,被告劉某某、杜某某、劉先嗣作為借款人,與作為貸款人的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簽訂《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約定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向其三人發(fā)放貸款430000元,用于購買坐落于湖北省×××箭區(qū)××街辦××路××號房屋,本筆貸款的擔保方式為抵押,貸款期限為十五年(自貸款人實際放款日起算),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貸款本息。合同第三條(貸款利率)第一、五款約定,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以實際放款日適用的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確定,本合同所涉貸款第一個浮動周期內(nèi)貸款月利率為0.573%,每滿一個浮動周期(12個月)后,以重新定價日適用的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的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作為下一個浮動周期的適用利率。第五條(罰息)約定,若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就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貸款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附件一第二部分第11項(抵押權實現(xiàn))在擔保責任發(fā)生后,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協(xié)議不成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第三部分第12項(借款人違約事件及處理)約定,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或者部分提前到期,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依法及本合同約定對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權。本擔保項下?lián)7秶鸀楸竞贤椣陆杩钊巳總鶆?,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因借款人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上述合同簽訂后,2014年4月10日,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與被告劉某某、劉先嗣就前述債務辦理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證號為十堰房預茅箭區(qū)字第××號),預告登記權利人為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預告登記義務人為被告劉某某、劉先嗣,房屋坐落湖北省×××箭區(qū)××街辦××路××號房屋,標注的借款金額為430000元。2014年4月15日,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向被告劉某某、杜某某發(fā)放了430000元的貸款。后被告劉某某、杜某某按期償還了部分貸款本息,從2017年10月9日已累計逾期還款七期,共計欠付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本金375130.28元及利息10428.43元、罰息463.74元,本息合計386022.45元,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而成訴。
另查明,1、本案所涉借款合同項下抵押物,即位于湖北省×××箭區(qū)××街辦××路××號房屋辦理了正式抵押權設立登記相關手續(xù)(證號為:十堰房他證茅箭區(qū)字第××號)。
2、截止2018年8月8日,被告劉某某、杜某某累計欠付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貸款本金357423.06元(344223.86元+13199.20元)、利息10568.39元、罰息957.20元(436.62元+520.58元),共計368948.65元。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與被告劉某某、杜某某簽訂的《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依合同約定履行了出借430000元的義務,享有按時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權利。被告劉某某、杜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履行義務(合同約定等額本息還款法),截止2018年8月8日,共計欠借款本息368948.65元,違背了合同約定義務,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要求被告劉某某、杜某某清償借款本息、罰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某、杜某某以其共有的房產(chǎn)為其本案所涉貸款進行擔保,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因此原告中國銀行東風支行要求對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劉某某、杜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髌眰鲉?,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與訴訟,視為自動放棄其抗辯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杜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東風支行截至2018年8月8日的借款本金357423.06元,利息11525.59元,合計368948.65元,以及2018年8月9日后的逾期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本金357423.06元為基數(shù),以
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為貸款利率,罰息利率是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計算至償付結清之日止)。
二、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東風支行對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二堰街辦江蘇路28號17幢2-9-2號房屋(房屋他項權證號為:十堰房他證茅箭區(qū)字第××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駁回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東風支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劉某某、杜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90元,由被告劉某某、杜某某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長 王旭
審判員 萬家貞
審判員 張珣
書記員: 王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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