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行
彭俊華
魏禮軍(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周某某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天門市竟陵船閘北路18號。
代表人程遠大,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彭俊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行員工。
委托代理人魏禮軍,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
被告周某某,系被告楊某某之妻。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行(以下簡稱中行天門支行)訴被告楊某某、周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偉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汪輝、人民陪審員張移峰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行天門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彭俊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某、周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中行天門支行與被告楊某某、周某某簽訂的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合同及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對原、被告均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以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了放款義務,被告楊某某、周某某理應依約按期還本付息。現(xiàn)被告未能依約向原告按期償還,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及約定的其他費用的清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及滯納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應承擔擔保責任,因原、被告簽訂了抵押合同,且抵押物已辦理了抵押登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行借款本金23205.60元、利息6150.98元、滯納金2233.25元(截止至2015年4月30日),并支付自2015年5月1起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約定日萬分之五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行有權就被告楊某某所抵押的起亞牌小型普通客車優(yōu)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9元,由被告楊某某、周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執(zhí)行時由兩被告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13501040000019。
當事人簽收本判決書時,即視為已收到法院繳納上訴案件訴訟費用通知書。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中行天門支行與被告楊某某、周某某簽訂的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合同及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對原、被告均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以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了放款義務,被告楊某某、周某某理應依約按期還本付息?,F(xiàn)被告未能依約向原告按期償還,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及約定的其他費用的清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及滯納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應承擔擔保責任,因原、被告簽訂了抵押合同,且抵押物已辦理了抵押登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行借款本金23205.60元、利息6150.98元、滯納金2233.25元(截止至2015年4月30日),并支付自2015年5月1起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約定日萬分之五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行有權就被告楊某某所抵押的起亞牌小型普通客車優(yōu)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9元,由被告楊某某、周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執(zhí)行時由兩被告逕付原告)。
審判長:王偉
審判員:汪輝
審判員:張移峰
書記員:任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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