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某支行
王樹全(黑龍江王樹全律師事務所)
孟某某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某支行。
負責人:周祥順,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王樹全,黑龍江王樹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孟某某。
再審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某支行(以下簡稱尚某支行)因與被申請人孟某某財產(chǎn)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終字第2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尚某支行申請再審稱:(一)1.孟某某沒有提供合法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發(fā)票及房屋所有權證等能證明其對涉案房屋有合法物權的證據(jù),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2.涉案房屋未竣工驗收,依法不得使用,當然也不能出租,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3.孟某某主張的房屋出租收益損失與尚某支行的申請查封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二)原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認定孟某某享有物權屬適用法律錯誤。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六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2003年12月22日,孟某某以84580元的料石價款與原尚某市斯達律師事務所置換了尚某市元寶鎮(zhèn)開發(fā)建設的56.39平方米的涉案房屋。
雖然涉案房屋沒有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但因孟某某已經(jīng)支付了合理對價并實際占有、使用,故孟某某對涉案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本案中,2006年12月12日,依尚某支行申請,尚某市人民法院查封了涉案房屋,直到2014年4月4日解除了對該房屋的查封。
黑龍江省尚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尚法執(zhí)字第207號執(zhí)行裁定書確認了涉案房屋錯誤查封,因錯誤查封給孟某某造成了損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關于“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遭受的損失”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財產(chǎn)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中關于“當事人申請財產(chǎn)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原審判令尚某支行賠償孟某某相應損失并無不當。
綜上,尚某支行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某支行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2003年12月22日,孟某某以84580元的料石價款與原尚某市斯達律師事務所置換了尚某市元寶鎮(zhèn)開發(fā)建設的56.39平方米的涉案房屋。
雖然涉案房屋沒有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但因孟某某已經(jīng)支付了合理對價并實際占有、使用,故孟某某對涉案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本案中,2006年12月12日,依尚某支行申請,尚某市人民法院查封了涉案房屋,直到2014年4月4日解除了對該房屋的查封。
黑龍江省尚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尚法執(zhí)字第207號執(zhí)行裁定書確認了涉案房屋錯誤查封,因錯誤查封給孟某某造成了損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關于“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遭受的損失”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財產(chǎn)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中關于“當事人申請財產(chǎn)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原審判令尚某支行賠償孟某某相應損失并無不當。
綜上,尚某支行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某支行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于效國
審判員:劉平
審判員:付向成
書記員:劉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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