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太平路45號。負責人:周立群,該銀行行長職務。委托訴訟代理人:姜錫東,黑龍江晟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某,女,1962年2月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海林市。被告:牡丹江大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鎮(zhèn)江路東南、蓮花北路西南、大樹花園小區(qū)4號樓000101門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與被告張某某、牡丹江大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徐德龍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訴。案件受理費2955元,減半收取計1477.5元,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負擔。
審判員 穆海東
書記員: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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