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支行,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東路68號。
負責人:于松,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馬月爽,河北冀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被告:楊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焦西胡同66號2棟1單元403號(戶籍:石家莊市靈壽縣)。
被告:李雪青,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裕華支行訴被告武某、楊某某、李雪青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裕華支行委托代理人馬月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武某、楊某某、李雪青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武某、楊某某、李雪青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息費用(截止2017.6.1)共計234749.13元及至完全付清之日利息費用,并用抵押車輛優(yōu)先償還;二、判令被告楊某某、李雪青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公告等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6月21日,被告武某從石家莊途舍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購買捷豹汽車一輛,總車款720000元,首付216000元。2013年9月27日,被告武某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東支行(簡稱裕東支行)簽訂《專向分期付款合同》,約定武某向裕東支行申請504000元汽車分期貸款,借期36期(月),自實際交易日起算。武某以所購汽車辦理抵押手續(xù)。楊某某向原告出具授權委托書,承諾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償還借款。李雪青承諾對武某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行按約放款。如今借款期過,被告未按約履行全部還款義務,已經(jīng)構成違約。另根據(jù)中國銀行河北省分行內(nèi)部文件,裕東支行對外債權債務由原告承接,原告是適格訴訟主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6月21日,被告武某從石家莊途舍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購買捷豹汽車一輛,總車款720000元,首付216000元。2013年9月27日,被告武某又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東支行簽訂《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類)》,約定張愛國向該行申請504000元汽車分期貸款,借期36期(月),自實際交易日起算。武某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東支行簽訂《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以所購汽車(車牌號冀A×××××、發(fā)動機號200513170640204PT)辦理抵押手續(xù),該車已辦理抵押登記。楊某某向原告出具授權委托書,承諾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支付合同約定的款項。李雪青承諾對武某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該行按約放款,被告償還部分貸款,余款未依約償還。至2017年6月1日,欠本金利息等費用234749.13元。另查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東支行對外債權債務由原告承接。
本院認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東支行與被告武某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類)》及《抵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該行按照約定向被告發(fā)放了貸款,被告武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應承擔違約責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東支行對外債權債務由原告承接,原告是適格訴訟主體。原告要求被告武某償還截止2017年6月1日的貸款本息234749.13元,應予支持;要求被告繼續(xù)償還至利息全部付清之日,亦應支持。因武某所購汽車辦理了抵押登記,原告要求優(yōu)先受償,應予支持。被告楊某某承諾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支付合同約定的款項,故楊某某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為限對武某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被告李雪青承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原告要求其連帶償還,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裕華支行償付截止到2017年6月1日的貸款本息234749.13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日至實際付清之日合同約定計付的利息;被告楊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為限);被告李雪青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武某以其抵押的捷豹牌汽車(車牌號冀A×××××、發(fā)動機號200513170640204PT)對上述欠款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原告對拍賣、變賣抵押車輛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21元,減半收取計2410.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4821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敬元
書記員:王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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