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叢臺支行,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滏河大街84號10號門市。
負責人周慧成,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楊志紅,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運霞,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臨漳縣。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臨漳縣。
被告車海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臨漳縣。
被告石家莊盛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住所地:邯鄲開發(fā)區(qū)友誼路10號新科園小區(qū)6-3-10號。
負責人白鵬明,該分公司經理。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叢臺支行訴被告李某某、劉某某、車海民、石家莊盛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以下稱盛飛公司)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運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劉某某、車海民、石家莊盛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叢臺支行訴稱,被告李某某因購車于2014年2月25日與其簽訂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合同和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被告劉某某自愿用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共同承擔責任,被告車海民、盛飛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行依約發(fā)放了全部貸款,但被告李某某未按時足額還款,被告車海民、盛飛公司也未履行保證人義務,為維護該行利益特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息、滯納金共計309687.01元及2015年8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2、依法判令原告對被告李某某抵押的冀D×××××號汽車拍賣、變賣或折價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3、依法判令被告劉某某、車海民、石家莊盛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就李某某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4、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1、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2、李某某、劉某某、車海民身份證復印件,李某某、劉某某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各被告的身份;
3、《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申請表(抵押擔保類)》、《汽車分期客戶談話筆錄》、《同意抵押聲明》、《授權委托書》、《信用卡汽車分期付款購車協議書》,證明: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因購車共同向原告申請辦理汽車消費貸款業(yè)務,二人是貸款共同申請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4、《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類)》,證明:原告與被告李某某簽訂的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合同,證明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其中合同第一條明確被告專向分期付款額度為364000元;第三條明確被告應承擔的專向分期付款手續(xù)費為43680元;第六條明確被告未按時足額償還本金,原告有權收取利息及滯納金,并由被告承擔原告維權產生的費用;第九條明確被告未按時償還手續(xù)費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滯納金;
5、《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證明:被告李某某以其所購汽車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及相關的合同權利義務;
6、《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保證合同》,證明:被告車海民為被告李某某因貸款而產生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以及相關的合同權利義務;
7、《銀行卡分期付款購車合作協議書》,證明:被告石家莊盛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就李某某因購車貸款而產生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8、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完稅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證明:李某某購車事實及抵押登記事實;
9、被告李某某申辦的中行信用卡(尾號7976)分期付款銀行交易憑證,證明:(1)、原告依據合同約定向被告提供了專向分期付款額度即借款本金,支付了被告購車款;(2)、專向分期付款手續(xù)費43680元;(3)、借款本金和手續(xù)費分期期數均為36期,被告月還款額為借款本金10111元;借款手續(xù)費1213.32元;
10、銀行對賬單、應收賬款明細賬,證明:(1)、被告賬單日為每月14日,首期還款日為2014年3月14日;(2)、被告自2014年9月14日最后一次還款后至今再無足額還款。被告應清償借款本金285939.08元,截至2015年8月3日被告拖欠利息3323.5元、滯納金和手續(xù)費20424.43元;
11、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收據存根,證明:原告為維權支出律師代理費12887元;
12、公告費票據,證明:原告為維權支出公告費,包括判決后送達所需的公告費用。
被告李某某、劉某某、車海民、石家莊盛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未答辯亦未出庭對原告的證據進行質證。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被告李某某與原告簽訂《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類)》(2014年個卡字204號),合同主要約定: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銀行借款364000元,用于購買探險者汽車,分36期(一期為一個月)償還;還款方式:本金采用月均等額、取整入賬、免息還款方式。該合同附有兩附件:附件一“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抵押類)通用條款”和附件二“信用卡領用合約”。同日,原告與被告李某某還簽訂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合同主要約定:被告李某某將名下的福特探險者汽車抵押,作為其與原告簽訂的編號為2014年個卡字204號合同產生的全部債務的擔保,其中擔保最高本金金額不超過364000元。同日,原告與被告車海民簽訂了《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保證合同》,合同主要約定:為確保債務人李某某與原告簽署的編號為2014年個卡字204號合同而產生的全部債權債務的履行,甲方(被告車海民)愿意為該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保證擔保;其中第一條: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第二條第二款:甲方擔保的主債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主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信用卡賬戶扣收分期付款本金、手續(xù)費所產生的透支本金、透支利息、滯納金、超限費、違約金、賠償金及主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應承擔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費、公證費及律師代理費、訴訟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第五條第六項:如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債權又有物的擔保的,在乙方要求甲方承擔保證責任時,甲方自愿放棄要求乙方先行使擔保物權的抗辯,并嚴格按照乙方的要求履行擔保責任……。原告與被告盛飛公司簽訂了《信用卡分期付款購車合作協議書》,協議書主要約定:第十三條第一項:乙方(盛飛公司)對乙方推薦的每個借款人對甲方所負銀行卡分期付款業(yè)務中的債務均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直至借款人在甲方個人購車貸款余額為零時止;第二項:如借款人出現借款合同項下違約事件,乙方同意甲方有權任意選擇行使抵押權、要求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或行使保證金質權中的一種或幾種實現債權,以上受償方式的順序由甲方決定,乙方放棄相應的抗辯權。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約定向被告李某某辦理了“專向分期付款”額度為364000元的信用卡,被告李某某用于購買汽車。2014年2月25日,被告李某某與原告在邯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辦理了冀D×××××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人李某某,抵押權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截至2015年8月3日,被告李某某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09687.01元。
另查明,被告劉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于1990年5月28日登記結婚。2014年1月16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出具授權委托書,內容:“我同意李某某貸款364000元,購買探險者型汽車一輛,并用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支付購車首期款及借款合同中規(guī)定的全部款項?!?/p>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各項合同,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均屬有效合同,各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被告李某某在原告為其發(fā)放貸款后,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還款,被告李某某未付,顯屬違約,應當立即支付;原告與被告李某某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依照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guī)定,原告有權對抵押物拍賣、變賣的價款在債權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被告車海民、盛飛公司亦應依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原告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息、滯納金共計人民幣309687.01元及利息、滯納金(依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期限自2015年8月3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劉某某、車海民、石家莊盛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準予對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冀D×××××號小型普通客車拍賣、變賣后,用于優(yōu)先清償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叢臺支行對被告李某某的上述債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045元,由被告李某某、劉某某、車海民、石家莊盛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燕萍
人民陪審員 彭學彬
人民陪審員 龐曉晨
書記員: 何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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